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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宪法》的阳光照耀中国

发稿时间:2014-12-19 00:00:00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杨义祥

  宪法是什么?

  《宪法》序言说,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列宁更是直白地说,“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按理说,这么一部为我们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最高法律保障的国家根本大法,应该如同阳光与空气一样,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应该像熟悉自己的手掌一样熟悉它,应该像捍卫自己的生命一样捍卫它,或者,它就应该成为我们危急关头的“带刀侍卫”和“无敌至尊”。然而,现实每每让我们感到无奈,仅就笔者感知,如果有央视记者再拿着话筒去追问,“你知道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吗?”,恐怕不会有几个人能够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政府官员,也可能只了解个只鳞片爪。当你进一步问到“如何认识和理解宪法的权威”时,恐怕被访者也就只会一笑了之。因为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我们能够意识到的只有:如果你违背了《刑法》,你可能会被判刑、坐牢;如果你违背了《民法》,你可能会吃官司、遭遇索赔;但是如果你不小心违背了《宪法》,哈哈,违背了就违背了呗……《宪法》总是说起来重要,生活中当玩笑,执行起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现实不能不让我们感到遗憾、感到悲哀。

  这种对于宪法信仰与遵守的淡漠与缺失是怎样形成的,恐怕不能不让我们想到前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尴尬与心酸经历:1967年8月,刘少奇在被红卫兵揪斗时,曾手举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么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污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而年轻气盛的红卫兵则扬起手中的红宝书,厉声喝斥:我们听“最高指示”的。

  毫无疑问,这是非常戏剧性的场面,也是无比悲痛的场面。悲痛的绝不仅仅只是身为国家主席(也是一个公民)的刘少奇,还有他任国家主席职务时主持起草的那部《宪法》,以及让他行使不了主席职能的这个国家。结论是,那是共和国一段“无法无天”的年代。

  这段“无法无天”的历史的冲击波究竟有多大?影响究竟有多远?直到今天,国人普遍的宪法意识淡漠与缺位不能不说其乃渊薮。多年以来,在很多人的眼里,宪法被认为是抽象的原则,可有可无。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听说,哪个人因为违反宪法被追究责任,或者哪些事情因违反了宪法被定性、曝光或者遭遇起诉。也因此,生活中违宪的事例时有上演,随便在网上检索,鲜活的案例便充盈我们的视线。

  2003年,广州发生“孙志刚事件”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另两位法学博士腾彪、许志永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由此导致该《办法》的被废止,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同样是2003年11月,安徽青年张先著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在2003年6月,他参加当地公务员考试获得了第一名,但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而未被录取。而在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属于身体健康,能否担任公务员并没有明确规定。2004年4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张先著胜诉。

  在这起案件的影响推动下,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随后都修改了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这就是宪法的力量、民众的力量。

  然而直到今天,据笔者所知,各地在用工招录中关于身高、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等的规定依然时有上演,在执行公务员退职、退休中,实行男女不同年龄的规定等等也是不约而同。这些,都说明了违宪现象的普遍存在与根深蒂固。

  或许正基于此,2012年12月4号,刚履新不久的总书记习近平,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就着重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毫无疑问,这是现任总书记关于尊重和维护宪法、落实与实施宪法的最强音。

  去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把宪法摆在了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不仅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作出了两项重要举措,一是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二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014年12月4日我们已经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相信一个全民学习宪法、守护宪法、捍卫宪法、信仰宪法的高潮将会到来。而为万民信仰的宪法,将如同阳光的手掌一样,带给每一个中国公民温暖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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