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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养老双轨制改革不能单兵突进

发稿时间:2012-06-15 00:00:00
来源:人民网作者:张遇哲

  是否延长退休年龄正成为时下热议话题,有评论指出,应在打破退休金双轨制的基础上再来讨论。而自2008年底启动的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至今仍未取得实质突破。(6月13日,《人民网》)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实施退休职工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待遇逐渐拉开,养老金不公现象突出。从退休前的个人缴费来看,企业人员要缴纳养老保险,公务员不用缴纳;从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来看,企业人员退休金普遍只有退休前工资的60%左右,公务员却能达到90%左右。

  为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于2008年底在山西等五省市启动试点。然而,试点改革甫一开始就遇“不顺”,各地改革方案难产,一些地方改革的积极性不足。直到4年后的今天,5个试点省市目前尚未有一个能正式运行实施。

  在一些专家看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迟迟未有实质性突破,在于《试点方案》本身还有很多关键性政策要点没有明确,特别是对于职业年金、过渡性养老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不过,除了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外,养老保险改革搁浅的重要原因,在于养老保险改革不是孤立的盆景艺术,而是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工程。而时下,这场略显仓促的且疏于路径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单兵突进”的窘境。

  首先,缺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配套。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必须是个全局性的改革,“如果没有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为前提,如果没有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为前提,如果没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为前提,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很难成功。”事实上,《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年3月才正式出台,目前各地事业单位改革尚处在完成清理规范的初始阶段。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还没完全推开的情况下,改革前后的待遇水平难以准确测算,适用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过渡期、财政支持等还没有标准,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和参保人员的积极性。

  其次,未能与机关养老保险改革齐头并进。机关事业单位向来都被视作一个整体,其工作人员都是依靠国家财政供养的国家雇员,机关和履行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性质也完全相同。然而,二者同样是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既得利益者,却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先铺开,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兵不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一针见血地指出,将二者分割开来,让事业单位向企业看齐,公务员继续不动,这种取向不仅不能真正化解当前“双轨制”下的矛盾,还会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的新的利益冲突。

  养老金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种基本形式,体现着制度的进步。但是,先天的体制“双轨”,带来了福利“双轨”,越来越凸显出权利的不平等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消弭了进步含量。养老“双轨制”必须抓紧解决,而不是无限期拖下去。当下,亟待通过顶层设计,彻底摆脱“单兵作战”,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分类改革,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统筹联动,推动“双轨制”早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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