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通过合作伙伴关系,依法、依规、依契约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社会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但政府无疑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找准定位,发挥好作用,有助于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推进地方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从管理到治理,政府需找准自身定位
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管理偏重于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治理则注重多元主体的共同作用。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意味着政府不仅要向市场放权,也要向社会放权;不仅是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也是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
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共治的转变
传统的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带有强制性。而社会“治理”除了强调政府管理之外还强调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即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协作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合作管理,倡导社会自治,参与式治理,主要依靠契约以及法律规范来实现。
以深圳市莲花街道的居民议事会制度为例,就是通过设立“阳光议事厅”,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为主体、工作站为依托,广泛吸收辖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与,定期召开议事会对社区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有效解决了一批群众强烈反映的突出问题。不仅提高了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意识,也提高了居民的自治能力。
从单向管理到互动协作的转变
传统的社会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它运用国家公共权力,通过制定政策、颁布法令和付诸实施,对社会进行单向的管理。而社会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平等协作的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和认同共同目标(契约、乡规民约等)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以社区服务为例,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体系下,主要是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根据政府的要求直接为居民提供服务,居民只能被动接受;而现在政府则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形成了平等的合同契约关系。从实践效果来看,居民对后一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认同度和热情更高。更重要的是,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体系下,政府习惯包揽一切社会事务,往往顾此失彼,导致许多事情管不到位;而在社会治理体系下,则有效发挥了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事务方面的积极作用,解决了政府对一些社会事务“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
从台前到幕后,政府应发挥什么作用
社会治理虽然强调了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但并不代表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被削弱。当前,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治理,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具体来说,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导作用。政府起着发动机和推进器的角色,承担领导责任,肩负创新使命,把握战略方向,确保制度供给。具体到社会治理领域,则要强化政府研判社会发展趋势、编制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社会政策法规,以及统筹社会治理方面的制度性设计、全局性事项管理等职能,发挥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二是激活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和激活居民自治。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一方面,政府要健全社会组织支持培育体系,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要推进政社分开,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政府要积极推进社区体制改革,激活居民自治,推动基层民主治理。加强居委会建设,通过居民议事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家园网等平台,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调动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群众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服务管理,努力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上取得成效。
三是疏导作用。即构建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在当前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多元背景下,要形成一种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充分表达自身诉求,以及能够广泛听取并接受各种不同意见的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一个释放紧张气氛的“安全阀”。
以法治为引领,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的关键是依法治理,作为代表政府行使社会治理权力的公职人员,要树立法治思维的理念,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树立法治思维,需要强化四种意识:
公平正义意识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克服特权思想,带头抵制不良风气。准确把握次序和秩序,次序就是规矩,秩序代表公平公正。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综合运用道德、法律等手段。次序方面的问题主要用道德解决,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秩序方面的问题主要用法律解决,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则程序意识
守规则重程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政府部门无论是做出决策,还是开展执法,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如果程序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决策、执法无效或违法,甚至引起重大社会矛盾。
首先是重大决策听民意。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很多是在于出台重大决策时程序上有瑕疵。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行政行为依程序。当前许多征地拆迁、强拆违建、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都是由于政府部门常常轻视甚至忽视程序正义,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所造成。因此,政府部门要耐心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防止因为程序瑕疵,导致群众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否定。
最后是结果送达讲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申辩权利,保证执法结果公正、合法和可救济,否则可能导致执法结果无效或被撤销,无法起到训诫教育的目的。
证据运用意识
我们要提升社会治理“证据意识”,就要建立“信息联通、证据联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首先是推动证据联用。依托信息系统平台,打通部门信息壁垒,将各项工作产生的文书档案、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进行电子化保存,实现证据信息化,作为法定证据进行共享。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信息平台随时查阅、调用各类信息,并进行碰撞比对,提高工作效率,达到共同治理的目的。
其次是强化执法联动。通过信息联通、证据联用,开展综合执法,防止证据缺失。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要及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司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如若发现取证工作存在瑕疵,要通过司法建议书等方式,提出补正或整改意见。
法律评价意识
当前,社会风险已成为社会治理对象一部分,复杂多变,难以控制。准确地判断社会风险,会使我们透过扑朔迷离的表象,清晰地看到事物的本质,有利于掌握事物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决策。
首先要明确判断事件性质。在工作中碰到问题、发现矛盾、处理事件时,必须有意识地分析其属性、根源、性质,并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综合衡量。弄清这些问题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或是失信行为;是涉及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还是涉及少数人的局部利益,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做出恰当的判断。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和舆论环境,分析判断事情的潜在危害性,避免因判断失误而引发公共事件。
其次要妥善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基层讲“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裁量权内开展工作;中层析“理”,对于基层提交的法律边界模糊不清又体现个案差异的社会问题,综合运用法治精神解决,以达到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高层用“情”,对公众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通过良法实现善治。
以信息化为手段,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处于大数据时代。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便捷准确真实地了解群众所想所需,了解民意,体察民生,借助信息化手段服务民生、治理社会,推动管理精细化、服务智慧化、决策科学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要以信息化提升管理效能。信息匮乏、协同支撑不足、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等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可以对政府规划、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企业股东变更、业务调整、股权转让、纳税异常等情况,设立预警点,及时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城市管理方面,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互联互通、转变执法方式等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解决轻微违法、维权违法、弱势群体违法等执法难题提供了有效途径。深圳市福保街道在一次查处电动车非法营运行动中,街道综管所工作人员根据推送信息查到当事车主的居住信息。当天中午,房东便上门告诫这名租客,如继续非法营运,将下达“逐客令”。无须兴师动众,难题迎刃而解。
二是要以信息化提升服务质量。通过交换平台的融合共享,实现大数据应用,进而形成面向城市治理、控制与服务的应用模式;通过智慧政务、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社区等实现形式,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发展空间,为市民提供更高的生活品质。具体来说,就是把政府各部门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集中起来,建立数据库,打通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外循环、部门科室之间的内循环、工作人员之间的微循环,使政府的信息能够实现循环和共享。
三是要以信息化提升服务效率。通过线下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的融合,打造“综合受理、后台审批、统一发证、监督监管”的工作模式,有效解决困扰群众的多重申报、材料繁琐等问题,最终实现让群众少花钱、少跑路、少交材料、少找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高效、规范、便捷、满意的政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