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建立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社会组织不可或缺。但社会组织如何体现主体性,如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体,既需要培育又需要规范和引导。
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需要有法可依
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加快推动社会组织基本法的制定。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促进法,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母法”,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组织形态、主体条件、权利义务、经费财产、法律责任等。再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出台行业协会条例、商会条例等单行法规,以利于分类指导管理。
修改完善监管法。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从“约束控制型”走向“培育服务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具有浓厚的上下级关系的管理色彩仍旧停留在严格管理、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思路上,因此采取了高门槛、双重管理和限制竞争的做法,导致很多社会组织成立困难。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应摒弃家长制的管理思维,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应以法律为依据,着力于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而不是凭其身份来判断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为了保证社会组织之间开展适度而有效的竞争,应改变同一行政区内不允许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的做法。
重视社会组织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的制定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建设,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组织要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档案、会议等制度。行业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当前,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类型复杂多样,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的问题,比如一些组织机构不健全、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管的现实选择,可以弥补政府监督机制的不足。积极培育发展专业评估机构,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人才数据库;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内容涉及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建立评估结果的运用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对照标准查找差距与不足,激励社会组织进一步提升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比表彰、享受培育扶持政策等相关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评估明确社会组织发展目标和方向,从而推动社会组织全面健康发展。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需要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经费不足和人才流失。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缓慢,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又不发达,未能向社会组织提供经费保障,社会组织为了生存而寻求资源,比如海外基金会的资助,这种资源依赖的结果会削弱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有的社会组织还会从事违规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另外,社会组织的发展有赖于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但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人才的薪酬待遇较低,社会地位不高,发展空间又有限。根据初步统计,上海市各高校社工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留在本领域工作的仅5%左右。社会组织不仅招人难,招进来之后也很难留住人,人才流失也比较严重,有经验的社工很难积淀下来。因此,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还需要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修订有关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税收管理、募捐和捐助及优惠待遇等法律规定。比如在税法方面,应制定公开透明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社会组织税制。目前社会组织被当作企业一样对待,按企业的标准进行课税,这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国家应增加社会组织取得税收减免优惠的种类和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组织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对社会组织在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予以减免;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增加社会组织的收入来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但在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同时,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避免政府只向系统内、关系好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要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编制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实施细则,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指导目录。要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要充分考虑社会组织人力资本密集的实际,合理确定价格构成中人力资源成本比例,从而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职称、保险、福利等方面政策法规,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体系,确立薪酬合理增长机制,切实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才培训基地,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专业岗位人员、社会工作者开展针对性、灵活多样的能力培训和项目培训,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梯队。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宣传,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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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