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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志华:国外资源型财政转型录

发稿时间:2012-02-28 00:00:00
来源:新理财作者:傅志华

  资源型财政指建立在以资源开发(加工、出口)为主导的经济结构基础上的政府财政,或者说当地资源开发收入在政府公共收入来源中占有战略地位的财政。由于资源型财政对资源的依赖性强,资源产品的价格变化以及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就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财政稳定基金从国外情况看,设立预算(财政)稳定基金——将政府在资源盛产期或者资源产品价格上涨时期获得的一部分“超额”收入存储起来,以备资源枯竭或者资源产品价格下跌时期使用,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有效办法。虽然我国从总体上讲不属于资源型财政,但有些地方政府财政具有明显的资源型特征,通过总结国际经验,我们可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对于目前我国解决资源型城市转型问题无疑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据不完全资料,到目前为止全球至少有1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类似的财政稳定基金。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用“过剩”的或“额外”(相对于法律规定的一定水平来讲)获得的资源出口收入形成的专门财政基金,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稳定基金,目的是保持政府预算的长期稳定,在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科威特、尼日利亚、挪威、智利和俄罗斯等设立了类似基金。二是储蓄型后代基金,目的是保障子孙后代在将来资源枯竭以后“有饭吃”,加拿大的艾伯塔省、美国的阿拉斯加, 以及科威特、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等设立类似基金。

  这两类基金与一般的预算储备基金(如香港、新加坡、爱沙尼亚、南非等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不同。一般的预算稳定基金是用政府预算发生盈余年度的收入累积以及非常规收入(如一次性私有化收入)形成,目的是为了在经济萧条时稳定政府的预算支出。而稳定基金和后代基金这两类基金主要是针对资源产品价格变化无常以及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而言的,所以,其目的也是具体而明显的:建立稳定基金是为了缓和资源价格波动对政府预算收支的直接影响,或者增加政府对资源开采地区的拨款;设立后代基金是为了在当地资源枯竭之后使用,或者对资源开采地区居民的额外支付。

  启示与借鉴

  虽然我国从整体上讲不是一个资源型财政国家,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的资源型财政特征却是十分明显的,包括一些地级和县级城市。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城市的地方财政不同程度地面临资源型财政的困扰:不仅资源产品价格变化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和财政的稳定,而且资源枯竭已经威胁到生存问题,使得这些地方的政府财政困难形势比起其他地方更为严峻。根据上述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1、深入认识资源型财政的特点和规律,高度重视地方资源型财政面临的问题。出现或即将出现资源枯竭问题的城市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严重问题之一,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倡导“统筹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然要从相关的制度、体制、政策方面综合考虑,其中公共财政应当发挥的作用、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言而喻的。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认识这一客观事实,根据资源型财政的特点和规律提出相应的举措,将有效解决资源型城市的财政困难放在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

  2、关于处于资源衰落期的资源型城市面临的转型成本问题,应当明确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特别是要明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必要的转型成本。目前,我国已经有一批资源型城市开始进行经济结构转型,如辽宁省阜新明确将转向“现代农业”,有些城市甚至提出搬迁问题,如甘肃省玉门。其中最大的困难之一是资金来源问题,即如何筹集转型或搬迁所需的巨额资金。显然,单靠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地方财政肯定不行,必须由“国家拿钱”并给予政策扶持。这实际上是对这些城市过去对国家贡献的一种合理的补偿,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原则。

  3、可以考虑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资源型城市补偿基金。比如通过加大资源税力度以及从重要资源产品(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涨价收入中提取必要份额等作为基金来源,主要用于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所需的建设,包括解决普遍存在的地面沉陷、固体废弃物堆放、水资源破坏等特殊生态治理问题,以及转型过程中的职工生活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4、对于成熟期、成长期以及新开发的资源型城市,应当未雨绸缪,设立地方财政长期稳定基金。根据国际经验试行设立长期稳定基金,是确保资源型城市财政经济长远稳定发展的有效举措之一。具体来讲,可以由国家按照一定的财经指标统一确定“资源型城市(县、区)”的标准,凡符合标准的地方政府可享受相应的政策,通过立法设立地方财政稳定基金:依法从本地资源性收入中提取必要的部分作为地方财政稳定基金的来源,在资源枯竭时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以及用于地方经济转型。

  总之,对于地方资源型财政问题,中央财政主动考虑比被动考虑要好,早考虑比晚考虑要好。摸清情况,分类指导,从制度建设上着眼于长远安排,应当是我们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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