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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烧”亟须法律“降温”

发稿时间:2011-09-14 00:00:00
来源:四川日报作者:邓子庆

  据9月7日《新京报》报道,在央行不断缩紧银根的宏观背景下,当下的民间借贷不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几近“疯狂”。截至8月31日,64家上市公司的170亿委托贷款大多流向了中小制造企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如果钱是从银行流入民间借贷,资金链条慢慢越拉越长,最终会对银行产生冲击,牵连的经济体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发生所谓“中国式次贷危机”,不是没有可能的。

  民间借贷在局部区域,也确实闹腾出一些“烂尾事件”。前不久央视就报道江苏泗洪民间借贷崩盘,不少人血本无归。民间借贷之所以活跃,表面原因归结于当前银根紧缩政策,外加通胀形势严峻,中小企业从银行贷不到款,这些需求给予了民间借贷迅速长大的空间,成为“江湖救急”唯一可以仰仗的渠道。但这也只是表象,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前两年的货币超发加剧了通胀速度,进入民间领域的资本成了难收的“覆水”。也就是说,今天民间借贷乱局的出现,正是货币超发“后遗症”的集中迸发。

  不妨做个对比。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去年前三季度货币超发曾接近42.7万亿元,而当年全国居民储蓄也高增至30万亿元。也就是说,社会财富的增加体现在账面数据上非常明显,而物价上涨中购买力却没有获得明显提升。这里需要说清一个问题,那就是货币超发后数次收紧的货币政策对于后期民间借贷“高烧”产生了放大加速的作用,助推传销式债务的生成。从南到北,从发达城市到不发达城市,织就了一条疯狂的债务链条,并通过高额利息的杠杆撬动、放大,成为埋在经济领域的一枚“地雷”,一旦债务违约在链条的某一处短路,这枚“地雷”被踩响就只是迟早的事。

  民间借贷变成高利贷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债务违约的风险迅速放大。民间借贷不单是个人之间的贷款,更有中小借贷公司把众多个人的钱以高额回报许诺圈在一起放贷,这种行为因为高出银行利率4倍便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就更容易酝酿出大规模资金的毁约行为,最终形成像泗洪那样的“经济灾难”。据调查,近期甚至出现100%的高额年息,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成本压力可见一斑。

  民间借贷的威力在于杠杆效应,用100元可以撬动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借贷风险,如果控制不好,最终在杠杆效应无限放大时,中小企业在倒闭中便会形成全面性的行业危机。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就是银行贷款产生的债务被无限放大造成的,我国的银行抗风险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强,但民间借贷会不会在银行缩手后变成这个杠杆危机的罪魁祸首,进而引发“中国式次贷危机”,实在值得警惕。

  对于境外热钱蜂拥而入,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提出一个有名的“资金池”办法,把这些热钱引导至资金池中,就可以避免热钱冲击整个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但是,对于有着高额回报承诺的民间借贷,该修个什么样的池子吸纳?至少,目前还不见有效的办法。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民间高利放贷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一个值得从立法上思考的问题。眼下,民间高利借贷行为本身并没有相应法律的约束条款,个人与企业间存在高利借贷行为,只要不是非法集资,其行为本身就难以定罪。换言之,要真正解决民间高利借贷问题,首先必须从法律角度加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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