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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清理“新老划断”更务实

发稿时间:2015-05-13 00:00:00
来源:陈益刊

     去年底在全国所开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已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新老划断”的方式设定过渡期,各地和各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被允许在规定期限或过渡期内将继续执行,而且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将继续有效。
 
  上述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新规来自1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更接地气,也体现了维护政府公信力,兑现此前给企业以税收等优惠的诺言。
 
  “新老划断”更匹配地方实际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即国发62号文,要求对地方政府、各部委制定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在发布62号文时,国务院解释说,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为此,国家出台62号文,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62号文出台后,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有省级政府负责招商工作的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因为62号文的缘故,地方上的一些税收优惠会被取消,这让地方很多招商项目很难像以往那样做推介,“有的企业因此也不再愿意做项目,有一些项目都停了在那里”。
 
  对于地方的担心,财政部也早已进行过细致考量。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称,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时间点还没有最后确定下来,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期间,清理步骤要根据现在的形势适当地进行考虑。
 
  而在《通知》中则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同时承诺,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上海财经大学税收系主任朱为群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是对62号文的补充或修正,其最大的特点是就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实行“新老划断”,对于地方已经出台的税收等优惠老政策将继续执行,但今后地方出台新的涉及税收等部分新优惠政策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政策更务实让地方招商者“松了口气”
 
  《通知》出台后,也让一些地方政府招商人士松了口气,因为税收等优惠政策毕竟是招商引资的常用砝码。
 
  上述招商人士称,此次《通知》出台后,将对招商工作有好处。“现在心里可以不用忐忑不安了”。因为按照新《通知》,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中已经承诺给企业的税收返还等还会继续执行,“可以松口气了”。
 
  该人士还透露,自己去年和前年争取的一些招商项目,上级部门因为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而暂时未给予这些项目投资前曾许诺的优惠政策,而现在自己可以凭借《通知》争取上级部门兑现诺言。
 
  朱为群也分析,《通知》提出的做法更加务实。如果把以前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有效期内优惠政策一律作废,将对政府的公信力有负面影响。另外,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也体现了政府履约。而对政府已兑现优惠政策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也明确了政府不得对企业秋后算账。
 
  常年与台商打交道的东莞市台商协会秘书长赵维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他个人的理解,62号文并非是取消原来的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原有的不规范或不合理的政策予以调整。“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促进地方的繁荣,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去投资,而企业也是兜里踹着钱,看哪个地方有发展前景才奔向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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