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这成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据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或将出现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
在短时间内密集出台关于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举措,表明在2015年深化改革全面启动的整体布局中,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将成为一个重点,并有可能成为亮点闪现、实现突破的领域。
事实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完善已日益成为发展的阻碍,集体经济及集体资产问题成堆,譬如:村民有了股份,但股份的权能却不完整;集体资产的产权算是明晰,但村民对于资产归属的认同并不完整,甚至十分模糊;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靠依托土地红利的房地产业;明确了村民以股份的形式共同占有集体资产,但是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形成“人人有股,人人无股”的扭曲现象。
基于现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当务之急,它对明晰集体产权,规范集体资产管理,激发集体经济活力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无疑,近期连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举措表明了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速度,由此,2015年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域取得突破也值得期待。
不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应严格改革的操作程序,确立目标方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进程中,从开始筹划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到召开成立大会、进行登记注册,所须经历的过程:从提出改革申请、建筹备组织、全面清产核资、人员调查摸底、折股量化到人、起草制定章程、推荐社员代表、召开成立大会、建立内部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等,步骤一个都不能少。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清产核资、股权设置、股份量化、章程制定、组织建立五个方面。
第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统一制度建设要与区域、产业结构特色相结合,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五花八门、各行其是。可以一区一策,一镇一策,一村一策,但需要坚持的原则不能变。那就是,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而在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上,主要从两个方面同时考虑:一是时间,主要是根据参加合作社时间或行政区划调整时间;二是有没有承包土地,包括林地。
第三,必须注重农民经济权益的保障问题。目前,农民的经济权益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宅基地和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社会保障权。在产权制度方面,改革成功的关键和核心是在确认生产资料集体占有的同时,通过股份合作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落到实处。否则,一旦农民感到自己的“财产”——集体经济中的股份不能真正落到自己身上,改革就会落空,巩固与发展集体经济的目标也会落空。
第四,相关改革应及时跟进,在理论和政策上进行配套和支持。例如,国家可抓紧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或相关条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明确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给予税收政策的支持,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在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需要突破思想认识的瓶颈,客观分析推进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防止畏缩不前,过于谨慎;也要防止简单了事,不讲实际。要坚持让“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的改革初衷得到彻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