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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禁酒

发稿时间:2016-03-24 00:00:00

  酒后失德,自然也是人们担忧的后果之一。中国历来有“酒能败德”之说,惯于“酒色”并举,视为对道德、政事特别严重的潜在危害。

  看过《了不起的盖茨比》的人,大概都会对其中描绘的奢华生活场景留下深刻印象,而出生卑微的盖茨比之所以能在短期内积累起巨额财富,靠的是大肆贩卖私酒。在1920-1933年间,根据美国当时的禁酒法案,酿造、运输、贩卖超过0.5%以上酒精含量的饮料均属违法,最高可判罚一千美元并入狱半年。这一法令制定的出发点是因为认定“酒是犯罪的根源”,但实施的结果却事与愿违,它并未达到消除犯罪温床的目的,倒是抬高了贩卖私酒的利润,催生了有组织犯罪集团,还严重打击了美国自身的葡萄酒行业,减少了联邦及州政府原本来自酒税的合法收入,并使社会上伪善盛行,最终不得不于1933年宣布废除。

  盖茨比是靠贩卖私酒发家的

  当时的禁酒令还规定,在自己家里喝酒不犯法,但与朋友聚饮或酒宴便触犯法律——两千年前中国西汉初期的一条法律与之不无相似,汉律规定严禁三人以上“无故群饮”,否则罚金四两;汉武帝时法律禁止卖酒给群饮者,只有国家规定的喜庆节日里群饮才是合法的。然而,在这表面上的相似之外,内在的原因则相当不同:中国古代的禁酒更多是由于酒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实用性考虑(酒会消耗粮食和财富),偶尔出于道德理由(酒能败德),但却极少是出于宗教上的原因。

  为了节约粮食而禁酒

  作为一种酒精饮料,酒必定曾给原始社会的人们带来巨大的愉快、迷醉、痴狂的感受,甚至可能进入某种宗教体验,但它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喝醉的人可能丧失理智,而酿酒也会消耗大量粮食,在食物匮乏的年代里无疑是奢侈浪费。正因此,所谓“酒池肉林”或痴迷于“醇酒妇人”,传统上一向是对昏君常用的道德指控。早在殷周革命之际,周公就在《尚书·酒诰》中留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份禁酒令,他反感商纣王时期那种“庶群自酒,腥闻在上”的颓废社会风气,有鉴于其亡国的教训,故规定民间无故不得“群饮”,违者则“尽执拘”,平时则只许在特定礼仪场合、在遵守饮酒之德的情况才可畅饮。

  这条法令的精神后来得到不断的重申,西汉初年的汉文帝时期便是如此,到武帝之后才逐渐松弛,除了政治和道德上的考虑,帝国初期的经济凋敝显然也是原因之一。这两方面的考虑时常互为表里,如东汉末年迭经战乱,民众乏食,曹操在北方实施禁酒,表面上的理由是说夏周因酒而亡,政事多败于酒;不料孔融却写了两封《与曹公禁酒书》来反驳,举出大量例子表明道德、谦让、儒学、情爱也都曾导致亡国,如果酒能导致亡国,那不如把这些也都一并禁止算了,“而将酒独急者,疑但惜谷耳,非以亡王为戒也。”他由此拆穿了曹操禁酒的真正意图只是实用性的:节约粮食。

  实际上,魏蜀吴三国都曾实施过禁酒令。其中国势最弱的蜀国甚至曾因天旱而禁酒,其法令之严苛,竟规定家中藏有酿具与酿酒同罪(见《三国志?蜀书?简雍传》),那无疑是因为旱灾时粮食歉收。在魏晋南北朝乃至隋唐时期,由于灾荒频繁,酒禁之令可谓史不绝书,并且大多载明是因为“岁饥”、“年谷不登”或“谷贵”的缘故。《中国饮食史》第三卷因此评论:“酒禁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经济原因。因为酿酒需要消耗大批粮食,而战乱鹅自然灾害会使粮食大幅歉收,老百姓连饭都吃不上,若还要用大批粮食酿酒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天灾人祸又特别频繁,酒禁是很自然的措施。”在唐德宗时,由于人们连饭也吃不饱,极少人酿酒,以至于后来长安稍定,有人在街头喝醉,竟被围观者视为“祥瑞”(见宋人曾慥《类说》卷二《邺侯家传》)。有酒有肉,在民间差不多是丰年自足生活的象征,那些水浒英雄们的理想也无非只是“大碗喝酒,大块吃肉”而已。

  酒后失德是大忌

  也并不是灾年为节省粮食才禁酒,有时明明是丰年,但因为民众在酒后争讼或议政,也会遭到禁止。《魏书·刑罚志》记载:“太安四年(458)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非但如此,这一禁令还前所未有地严酷,竟规定“酿、沽、饮,皆斩之。”实际上,西汉初年的禁酒令的出发点之一恐怕也是避免酒后闹事,明胡侍《真珠船?酒禁》就说,萧何造律时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不但恐靡米谷,且备酒祸也。”这一法令的精神甚至影响远及日本,源平之战后,源赖朝胜利进入京都并颁布新制十七条,之后又改为三十六条,其中包括禁止近邻街坊欢聚饮酒;1336年,室町幕府颁布《建武式目》十七条规约,重申勿奢侈、行俭约,其中一条也是“禁止武士聚众滥饮”。

  酒后失德,自然也是人们担忧的后果之一。中国历来有“酒能败德”之说,惯于“酒色”并举,视为对道德、政事特别严重的潜在危害。宋人陈亮便曾说“色能荒人之心,酒能败人之德”,清人金缨更认定“败德之事非一,而酗酒者德必败;伤生之事非一,而好色者生必伤”。至于其对个人身体的伤害,传闻先秦名医扁鹊就曾说过“过饮:腐肠、烂胃、溃髓、蒸筋、伤神、损寿”(见《本草纲目·酒》),然而这里的前提是“过量饮酒”,而非“饮酒”本身。

  更何况,上述这些都属于道德或养生上的训诫,而非必须遵守的宗教戒律,也就是说,中国人并不将酒视为“罪恶”或“邪恶”,哪怕沾上一点都不行,饮酒本身也并不被视为“罪行”,尤其如果不过量的话。传统中国社会的宗教不甚在意戒酒,对吃素还更在意一些,惟有佛教反对饮酒,《四分律》中说:“饮酒有十过:一者颜色恶;二者少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瞋恚相;五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无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少;十者身坏命终,堕三恶道。”《四分律》据传是五世纪初姚秦时译自印度上座部佛教法藏部的戒律,但从这十过来看,所说的也主要都是饮酒对个人的危害或不利,只有最后一条才从宗教上认定这是恶业——佛教所说的“三恶道”即地狱道、恶鬼道、畜生道。也是因为考虑到宗教戒律,以大护法自居的梁武帝曾下诏《断酒肉文》,强制在寺院禁断了酒肉。

  然而汉传佛教尽管从此吃素(南传和藏传佛教均不禁肉食),但对酒的禁止却没有贯彻到如此严格。所谓“酒肉穿肠过,佛祖心头坐”的“酒肉和尚”,有时不仅不被视为不守戒律的恶僧,反倒还广受人们欢迎,乃至受到极高的肯定——例如《水浒传》中鲁智深酒醉后大闹五台山,职事僧人们抱怨他不守清规,但长老却说“虽是如今眼下有些啰唣,后来却成得正果”;至于贪好饮酒的济公,更是经常被人称为“活佛”。

  为何禁而不止

  在中国这样一个追求现世福祉的社会中,无论出于道德、政治还是宗教上的理由,即便是再严厉的酒禁也不可能持久,因为民众始终不可压制地有饮酒的需求,在乱世里,饮酒还尤其能安抚人心,所谓“晋人多言饮酒,有至沉醉者。此未必意真在于酒,盖方时艰难,人各怯祸,惟托于醉,可以粗远世故”(见《石林诗话》),这也解释了为何在魏晋这样的乱世中,会出现那么多人赞颂酒的好处,而那些对现世苦闷的隐士们则更是如此,无论是“竹林七贤”之一的刘伶,还是“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陶渊明,都曾被后世视为酒神,以至于鲁迅专门写了一篇《魏晋风度与药及酒之关系》。

  此外,国家也需要从酒税中获取收入。据《北齐书·后主本纪》记载:武平六年(575)闰八月辛巳,“以军国资用不足,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开酒禁。”这在唐代得到了延续,从酒类的制造、销售中获取酒税成为国家的正当收入,只是朝廷的政策随着时势不断变化:时而禁酒,时而榷酒;时而垄断官营,时而开禁征税。安史之乱刚刚平定之后的广德二年(764),全国疮痍满目,急需资金,朝廷下令定天下酤户,顾炎武后来就此评说:“自此,名禁而实许之酤,意在榷钱,而不在酒矣。”(《日知录》卷二八酒禁条)也就是说,名义上禁酒,其实又特许经营,目的是在从中抽税,而不是酒本身了。这些商税收入对于支撑中晚唐的朝廷财政十分重要,据《新唐书·食货志》,太和八年(834)天下榷酒156万余緡,相当于15.6亿文铜钱,如果按“斗钱百五十”的酒税推算,那当时纳入抽税范围的酒产量在一千万斗以上,约合今六万吨。在宋代之后,这种“寓禁于征”的做法几乎成了通行的做法,乃至实行国家专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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