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彰显了中央对深入完善市场准入环境、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环境、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也传递出与以往相比更明确的市场信号。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和保障的发展格局,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充分发挥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在具体推进和落实过程中还需要平衡好和处理好多种关系。
【关键词】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信号 平衡关系
【中图分类号】F043 【文献标识码】A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经营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重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到党的十九大明确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再到党的二十大将市场准入制度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市场准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和保障的发展格局,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8年,我国印发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成为首个真正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主要经济体。自实施以来,负面清单不断“瘦身”,从最初的151项缩减到2022年的117项,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逐步确立,市场准入改革持续推进,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真正释放了市场活力,激发了市场动能,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平等的竞争机会。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传递的市场信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专门出台的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政策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目标具体化、思路清晰化、举措可操作化,彰显了中央对深入完善市场准入环境、打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经济环境、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通过制度引领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一是明确目标引领方向。《意见》提出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这一目标的明确,是我国首次正式对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开放透明意味着信息的公开与共享,让各类经营主体能够平等地获取市场准入相关信息,能够更好地进行市场行为的选择,为其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公平的起点;规范有序确保了市场准入的管理有章可循、有章可依,避免经营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后出现混乱和无序;平等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平等的地位、公平的环境可以保障不同主体在市场进入和后期发展中的公平竞争;权责清晰明确了各参与方特别是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权利,避免因为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和矛盾;监管有力则是市场准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五个方面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高标准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石,体现了我国对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坚定决心。
二是统一清单强化管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强调各类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操作。《意见》的这种思路和规定不仅是对过去市场准入管理的总结、深化和完善,更是对未来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规范和统一传递出强烈的信号。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壁垒,实现“全国一张清单”,让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平等的准入机会和享有平等的准入地位。过去,一些地方存在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违规增设准入条件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此次制度的完善,将有效遏制此类不良现象,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效能评估保障落实。《意见》提出的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是此次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通过优化指标体系,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合理,能够及时发现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引导加以改进。这一举措将形成制度的闭环管理,促使各级行政主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要求办事,提高制度的执行效率和落实力度。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结果与政策调整、资源配置等相结合,进一步推动市场准入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强化制度支撑培育新质生产力。一是引导新业态新领域快速发展。《意见》聚焦促进深海、航天、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自主可信计算、信息安全、智慧轨道交通、现代种业等新业态新领域的健康发展。这些领域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方向,也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将为这些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吸引更多的创新要素向这些领域集聚,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更多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将参与到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中,加速人工智能技术与各行业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国经济的智能化转型。
二是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意见》提出,要按照标准引领、场景开放、市场推动、产业聚集、体系升级的原则和路径,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方案,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提高准入效率。这一举措将推动传统生产要素配置模式的深入变革,促进生产要素在新业态新领域的高效流动和优化组合。通过标准引领为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提供规范和指导;通过场景开放为创新成果的应用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通过市场推动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产业聚集可以有效形成产业协同效应,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通过体系升级则可以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是推进各类创新平台高效运行。《意见》提出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平台。创新平台特别是优势创新平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创新的重要载体。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为创新平台的高效运行和良好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将吸引更多的创新资源向平台集聚,提高创新平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创新平台的发展也将为新业态新领域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创新服务,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一是打破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长期以来,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严重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强调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等行为,就是要打破这些隐性壁垒,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例如,一些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曾经面临着各种“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导致其发展受到限制。随着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这些隐性壁垒将被逐步打破,民营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保障主体权利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权责清晰是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更加明确各经营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规范经营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例如,在市场准入的审批过程中,明确了审批的标准和流程,避免了审批人员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有效保障经营主体的准入权利。
三是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结构优化调整。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有效促进市场竞争,进而实现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目标。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那些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的经营主体将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而那些缺乏竞争力的经营主体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这将深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推动监管升级保障市场健康发展。一是促进宽进严管的理念转变。《意见》提出实施宽进严管,放开充分竞争领域准入,大幅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准入限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一理念的转变,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过去,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过于强调审批和管制,导致市场活力不足;现在,政府更加注重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通过放宽准入限制,激发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但放宽准入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例如,在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政府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良好效果。
二是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随着新业态新领域的不断涌现,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要建立健全新业态新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形成多元协同的监管格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强调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监管主体,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都将参与到监管中来。企业要自觉遵守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将形成多元协同的监管格局,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践行开放包容理念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一是促进内外资政策协同联动。《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调整协同,在不减损现有经营主体准入机会的前提下,坚持国民待遇原则。这意味着对外资放开准入限制的领域,对内资也同步放开;对内资设定准入门槛的,对外资也同步适用。这一举措是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国际社会的积极回应。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资本的流动更加频繁,但是部分西方经济体“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思维日益显现,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积极推动内外资准入政策的协同联动,将向全球传递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积极信号,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国内外市场的深度融合。
二是强化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国际经贸规则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增强我国市场对全球资源的吸引力。这不仅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也有利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中国力量。例如,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一些新兴领域,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竞争优势。
三是推动开放领域不断拓展。除了加强内外资政策协同联动外,《意见》还提出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对涉及重要民生领域的教育、卫生、体育等行业,稳妥放宽准入限制。服务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也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本进入服务业,推动服务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同时,这也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平衡好的关系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市场准入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具体的执行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现实性和前瞻性,处理好平衡好特定关系。
平衡好“放宽”与“严管”的关系,实现市场活力与秩序的双赢。市场准入制度的“放宽”与“严管”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既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又要加强事中事后严管,维护市场秩序。一是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设立门槛。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推行“一网通办”等措施,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同时,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清理,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二是要加强事中事后严管,确保市场秩序规范。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的牵引作用,加强对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经营主体的精准监管和高效服务。同时,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管协作,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监管盲区。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和限制进入的领域。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受限制。这有助于打破行业壁垒,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四是“放宽”与“严管”要有机结合。“放宽”和“严管”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监管,才能实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要通过“放宽”为“严管”提供更多的实践样本和数据支持,使监管更加精准、有效。例如,在一些新兴领域,通过先放开准入,让经营主体充分探索和实践,然后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政策。另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严管”为“放宽”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和安全感。例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可以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引领行业发展。
平衡好“新”和“旧”的协同关系,实现创新引领与传统升级的有机融合。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处理好“新”与“旧”的关系成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关键。“新”代表新业态新领域的创新发展,“旧”则指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一是创新引领开拓发展新空间。新业态新领域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力量,要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一方面,要加快制定适应新业态新领域特点的准入规则和标准。例如,对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要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人才保障,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可设立创新基金,对具有重大创新成果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资助。二是传统升级筑牢发展根基。传统产业是经济的重要支柱,要加强引导,促进其转型升级。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提高持续发展的内生能力。例如,在制造业领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智能化水平;在农业领域,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同时,要加强对传统产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提升传统产业的竞争力。三是促进新旧融合协同发展。新业态新领域与传统产业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鼓励传统产业借助新技术、新模式实现转型升级,同时引导新业态新领域与传统产业深度合作,充分利用传统产业的市场基础,共同开拓市场。通过新旧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平衡好“统一”与“差异”的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公平竞争。市场准入制度的“统一”与“差异”是辩证统一的,既要保持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又要兼顾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一是要推动市场准入制度的全国统一。制定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避免地区间、部门间标准不一致导致的市场分割和不公平竞争。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统一规范提供法律保障,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分类施策满足多元需求。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政策。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产业,可以适当提高准入标准,引导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对于欠发达地区和基础产业,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例如,在西部地区,可以出台鼓励产业转移的准入政策,吸引东部地区的企业投资兴业。三是要加强区域合作与联动,推动区域市场准入制度的协同发展。通过现代化的手段,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市场准入政策导向,建立区域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区域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市场格局。这有助于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平衡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与促进国际合作。市场准入制度的“开放”与“安全”是密不可分的,既要扩大市场开放程度、吸引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又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一是要扩大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外资市场准入水平。通过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等措施,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要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二是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敏感领域的外商投资,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机制和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安全审查结果的运用和监管,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三是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内市场准入制度与国际接轨。为保障和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保护我国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谈判,推动国内市场准入制度与国际标准相衔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国市场准入制度。
平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作用与激发市场活力。市场准入制度的“政府”与“市场”是相互作用的,既要发挥政府在市场准入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和监管作用,又要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一是要发挥政府在市场准入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当前制定的负面清单,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等措施,引导经营主体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发展,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状态和未来的导向,适时调整负面清单和相关政策措施,强化政府在市场准入中的引导作用。同时,加强对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经营主体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二是要发挥政府在市场准入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完善监管政策,丰富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公平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利用先进的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要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内在意愿需要依靠有效的制度激活,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执行落实、严格监管反馈等措施,激发其创新创业的主观意愿和内在活力。协同不同部门的制度措施,支持经营主体加强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作者为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奕丹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注: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放宽准入限制,激发市场潜力活力》,《人民日报》,2024年8月31日。
②《更大力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光明日报》,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