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应妮)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不仅明确了中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的工作机制,还增加了对流失海外文物追索返还的条款。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一条包括两款。第一款为: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第二款为: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霍政欣9日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指出,第八十一条意义重大。第一款强调了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这就涉及依据国际条约去协助外国返还非法流入中国的文物。事实上,经过这些年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文物交易市场的繁荣,中国现在兼具文物流出国和文物流入国的双重身份,该条款契合这样一个身份的变化。“中国不仅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截至目前,中国还与秘鲁、意大利、希腊、土耳其、美国、澳大利亚等27个国家建立了防止文物盗窃、盗掘及非法出境的双边条约,该条款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也是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体现。”
他指出,该条款还明确了文物追索返还的工作机制,即由中国国家文物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进行,“因为文物追索返还往往涉及多部门协作,包括公安、海关、外交等方面都会参加,这就明确是国家文物局牵头的工作机制。”
对于第二款的规定,霍政欣表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关于物的所有权以及提起诉讼的规定广泛存在时效制度,这构成追索流失文物,尤其是追索历史上流失文物的重要法律障碍。文物保护法新增这一条款,对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特别是历史上的非法流失文物,其最重要之处就在于突破了国内法中时效制度的障碍。
尽管回购、捐赠也是文物追索的一些方式,但他强调,从总体上来看,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法展开追索,目前来看仍是最有效、成本最小的一种追索方式,也是今后中国实现文物回家的最重要方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