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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污染事小,抗争事大?

发稿时间:2011-09-26 00:00:00

    9月20日,浙江海宁有两条新闻,一条为“浙江海宁9·15群体性事件31人被拘100人受法制教育”,另一条为“浙江晶科能源公司因污染被责令停产并处罚金47万”(均据新华社)。两个新闻,说的是政府对9·15群体事件涉事双方的处理。

    “海宁紧急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早就知道了,现又通报拘留31人、教育100人的结果,且郑重开会,常务副市长沈向宏宣布,以示群体性事件处理之高效,从“紧急处置”到“基本平息”,闹事者拘留、轻微者教育,且涉事企业停产之后,又加罚47万元,雷霆霹雳,毫不发软。

    我们知道,与这一群体性事件有关的,早前还有一村民因“网上造谣”被拘留。而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记者采访昌科公司时被殴打,机器被破坏,影带被抽出,报案后称警方已经调查,不知调查结果怎么样了。

    群体事件中搞打砸,刑事与行政拘留有区别,算是依法处理。制造污染的企业,责令停产,处以罚金,这也是依法处理。依法办理,情由不同,后果是大不相同的。企业排污的违法行为,停产处罚,就可以了。村民抗争中的违法,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

    没有违法排污,就不会有抗争,从而也不会有抗争中的违法。群体性事件定会紧急处置,污染事件,会不会紧急处置呢?我们并不了解晶科能源公司何时投产,至少据海宁市环保局说法看,今年4月公司排污已经超标,责令整改后,整改并不彻底,至8月26日又发生死鱼事件。

    在晶科公司持续违法排放时,在村民遭受毒害、直至死鱼事件发生之后,村民是否对企业表达了抗议,企业又作出了什么回应?村民是否向政府进行了反映,政府对污染事件又有何有效地处理?

    没有酿成群体性事件,企业并不停产,整改可以不彻底,罚款也不会有。群体性事件出现以后,企业才会被处理。海宁市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此次群体性事件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继续追究法律责任,敦促有关人员投案自首。这就是说,对村民来说,31人被刑事或行政拘留,事情不算完。除恶务尽,果然刚猛。但对企业尤其对政府自身,何时会有如此刚猛呢?

    有人说,海宁9·15群体性事件,又是一个闹大了才管的例子。我并不这样认为。闹大了才管,应是指人们反映的问题终获解决吧。但是,晶科公司污染事件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进而被定性为打砸事件之后,解决了什么呢?参与事件的有31人被拘、100人被教育,仍将穷追猛打。老虎确非病猫,一旦发威,后果很严重。另一方面,导致事件发生的污染企业,停产加罚款,已称严厉,祸首其实仍是好做的。获得解决的是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污染事件,制造污染的企业停产和罚款,污染只是不继续发生,已造成的污染还在搁置;村民还没有获得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没有解决。

    不只是问题没有解决,我们看到祸首好当、抗争有害的对照材料。有人要说,对企业,停产和罚款就够厉害的了;企业是法人,以赚钱为天职,不许生产类似于关禁闭,罚钱就是要它的命。这是比拟的解释,并且并非没有一定道理。然而,毕竟没有任何东西抵得过人身自由。企业造污打人,没有谁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村民抗争过激,就得付出自由的代价。两者待遇并不相同,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相比,优势是大得多的。政府就更加轻松了,制止和查处污染不力,解决村民反映问题不力,都没事,但如果村民要过激,那就让你体验一下政府的肌肉,政府也没有谁为行为不力以致发生群体性事件负责,可能反而会诞生一些紧急处置群体性事件有功的先进。

    这都是按规矩在办,各有条款。我并不是说村民打砸不该被依法处理,只是觉得,即便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民众、企业和权力,也将有不同的结果,这可以暗示人们,弱者的抗争行为,风险远大于强者的加害行为,甚至大于对加害的纵容行为。加害者、纵容者,都可以气定神闲,到头来还没事,而抗争者则因不平之气,而付出了更大代价。

    肇事者挑衅事小,受害者抗争事大,不依法,吃亏是村民,依法了,吃亏还是村民。村民总是倒霉的,事情有利有害,则是民众得其害;事情有大害有小害,则是民众得大害。事实是,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既是一种客观的描述,也可以是一种教人不如忍受的奴隶教育。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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