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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还是专业?

发稿时间:2014-04-08 00:00:00

  如今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大概不时地会看到各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可是人们果真理解何谓“有限责任”吗?只怕未必。相反,中国人的观念里,其实向来是一种“无限责任制”,这一文化心理影响之深远,至今不曾消泯。

  传统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家族纽带支配的熟人社会,即便是陌生人之间,都会设法建立起某种“虚拟血缘关系”或“拟亲属关系”,哪怕是在现代的生意场合初次见面,仿佛叫声“哥”、“姐”,就能把关系拉近三分。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紧密的彼此连带的关系之中,难以摆脱对他人的责任——就像无论你的父母做了什么,他们都仍是你的父母。

  在大部分社会,血亲复仇之所以是刻不容缓的责任,就是基于这种无限责任的逻辑:不论如何,你有义务为亲人复仇,而如果你的亲人做了错事,你也就自然有可能被连累而成为他人复仇的对象。古人所谓“株连九族”,其背后的逻辑就是每个人都对最密切的亲友负有无限责任。

  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往往是家族纽带支配了社会关系和财产,其结果是家庭和血缘关系自然地融入商业实践中,因为说到底,商业实践只是社会运作的一部分,自不能例外。按科大卫在《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中所说的,“人们一般认为,像中国这样在庇护关系下运作的企业,没有采取有限责任的必要性”。传统中国的企业组织不是独资就是合伙,而不像西欧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面向整个社会(那意味着陌生的公众)募集资本;这带来的弊病就是社会资金难以累积与集聚,而且,合伙制和个人业主制的所有者通常要对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经济史已清楚地表明这一点:有限责任是现代大企业兴起的重要因素。在这种制度下,投资人只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就确保了他不至于一次投资失误而倾家荡产,给了投资人第二、第三次再起的机会,个人可以受到保护,而且有限责任制必然伴随着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布罗代尔和韦伯的研究已表明,有两套自成体系的商业运作体系:其一是家族企业、私人网络与传统的会计方式,其二则是股份制、有限责任与成本会计的体系。后者实际上是从西方的“陌生人社会”中生发出来的现代制度。

  这与中国社会、与当下有什么关系呢?有很大关系。

  虽然中国谋求实现现代化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但不能不说,在许多层面,我们并未领会现代化的精神。“有限责任”为何重要?因为这是一个现代社会在运作中发展信用制度、给予专业团体和个人保护的基石——一个复杂分工的社会中,每个专业人士都只能负担有限责任,这是发展专业能力和工具理性的起点和必然结果。

  这乍听起来有些抽象,那这么解释吧:在明清时代,即便是广州十三行富甲天下的买办,也承受不起所从事的商业领域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因为那时按照惯例,他们负有无限责任,一旦有任何亏损,他们哪怕倾家荡产也要赔起来;而任何这类亏损累积起来,总不免导致其经营恶化。这也是为什么很少有中国的传统大企业能一直不断壮大的原因之一。

  不仅是商业领域,此种观念实际上渗透进社会的诸多领域。这导致了一种格外不幸的现象,即国人常对某人寄予无限期望,而另一些时候又将所有责任和罪恶都推到某人头上。明末辽东的第一次宁远大战中,清兵猛攻,眼见城破在即,城内百姓大骂袁崇焕害人;而当清兵退后,便即大哭拜谢,视为救世主一般。这种情绪反应的两极化,正是无限责任的产物,人们常常很难辩证而冷静地看待一个人在事件中的作用:他只应对他所承担的那部分负责。

  这种心理并未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而消散,相反时不时总能看到它浮现,在医患关系中表露得尤为明显。医患冲突并不是今天才有,早在民国时代便已相当激烈。现代的医疗体系潜在地便要求病人家属接受某种“委托—信任制”,即将自己的亲人委托给专家治疗,并信任其凭借专业能力救治,而自身对这一专业领域并不懂行,即便再着急,也只能在手术室外等着。这一点,中国人早已渐渐接受,但另一方面,病人家属在心理上仍希望能遇到某位“神医”,而一旦未能治愈,便归罪于医生本人。

  早在1930年代,医师范守渊便已指出:当时西医师对中国病人的一大不满,就是“病家希望医生所负的责任过大”,“有许多病家,往往把医师当作‘仙人’看待”,能治好时感恩戴德,不能治好时则百般闹事。由于医患双方对医师责任的不同期待,由此引发了层出不穷的医事诉讼。医生愿意“负责”,但却绝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医疗责任,这其中“责任”的合理边界在哪里,便成为双方相互摸索的模糊地带,其所酝酿的摩擦与冲突,直到今日都未消弭。

  范守渊所强调的,便是某种“有限责任”:“多数病家,不明医疗真相,以为每医师均负有愈病之责,却不知医师在责任上说,只能负医疗之责,而断无负愈病甚至有病必愈的非分之责的。”也就是说,病患家属所期望的,是医生负有“把病治好”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从诊疗结果而推出的一种无限责任,因为没有哪个医生能夸口包治百病;在他看来,医生应负的是“治疗过程”中在技术上的责任,即便病人没救活,但如果病人原本得的就是绝症,救治过程本身无误,那这就不是医生的错。

  然而问题在于,病患家属只知道结果,而并不懂得救治过程中的技术——就像萧伯纳说的,“任何专业在外行看来都像是针对他们的阴谋”。不幸的是,正由于中国的病患家属惯常以治疗结果来判断医生的医术,所以明清时代的许多名医为了维持其名声不坠,经常“择病而医”,小心翼翼地全力避免接到“死症”,以免一旦遇到已经难以回天的患者,自己惹祸上身。这最终造成了一个螺旋下降的恶性循环,因为在一个个人无法得到保障的无限责任制下,明哲保身的办法就是避而远之,“老子不干了”。

  的确,这种“有限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常常仍是有待厘清和探索的。但这方面的反思,难道不能给我们以一些启发吗?如果医生尚可“择病而医”,那么政治家却不能选择降生在哪个时代。如果晚清中国得的也是“绝症”,那么李鸿章这个“医生”没能“治好”它,是否也应负起无限责任?我们可以指责他没能把可做的做好,但却不能将不切实际的期望落空都归罪于他,就像医生不是仙人,危机中的政治家也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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