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风会要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
●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
● 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 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方面的沉迷问题,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推出升级防沉迷系统,推动“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未成年人模式”。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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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短视频,遭受网络欺凌、非理性消费等问题,《条例》有何针对性规定?
在网络产品和服务沉迷防治方面
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在网络欺凌防治方面
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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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条例》提出了哪些要求?
考虑到有的平台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其产品和服务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主体和重要环节,《条例》在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普遍性保护义务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提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以督促大型平台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这些要求包括:
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平台规则、停止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压紧压实大型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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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如何统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统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提升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水平。《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网络保护”专章,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相关要求,从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设置相应制度,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规范了相关管理要求。
二是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指引。《条例》在总结各部门治理实践和管理制度探索的基础上,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设计。经营主体对《条例》相关制度已形成共识并且正在开展相关工作,例如,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方面的沉迷问题,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推出升级防沉迷系统,推动“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未成年人模式”。《条例》对相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与前期的实践能够实现有效的衔接。
三是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条例》提出了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的举措。例如,《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八条提出,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这些制度能够更好地吸引平台企业参与其中,发挥平台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发展、拓展消费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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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信息内容,《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信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的信息,以及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的信息等。
二是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些信息包括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信息。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类信息。
三是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类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类别的信息。同时明确,这类信息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
四是细化对在线教育的管理,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