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草案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对于“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草案提出,强化政府办园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草案还提出,严格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草案同时提出,遏制过度逐利,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为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草案明确,加强入园保障,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同时,草案强调规范保教活动,要求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
此外,关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草案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受过相关专业培训。草案还称,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而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草案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引导合理收费;幼儿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