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怎样进行计量?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入表”?8月21日,财政部对外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数据资源的确认范围和会计处理适用准则等,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该负责人说。
从明年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暂行规定》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前述负责人说。
具体操作中,企业应如何列示和披露数据资源信息?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暂行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为监管部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也为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暂行规定》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提出自愿披露方式,并围绕各方关注对披露重点作出规范和指引。”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应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以全面反映数据资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有关专家认为,数据资源“入表”,有利于显化数据资源价值,提升企业数据资产意识,激活数据市场供需主体的积极性,增强数据流通意愿,减少“死数据”,为企业对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利用提供动力。同时,建立数据资源入表机制能够有效带动数据采集、清洗、标注、评价、资产评估等数据服务业发展,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记者 汪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