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建设方面,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框架内,健全生物安全维护的立法体系。加强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国际条约如《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获得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等衔接,协同维护国内生物安全和国际生物安全。查漏补缺,按照生物安全法的基础性规定,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条例,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条例,野生动物和外来物种引入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补足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短板。以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导向,有序修订食品安全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促进立法目的、法律要求和体制机制的衔接,形成有效的生物安全立法体系。同时,还需建立针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野生动物和外来物种引入、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等具体工作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监管机制方面,生物安全法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建立健全这一体制建议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分析研判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和地方生物安全相关工作;二是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方案,公布本部门的生物安全监管职责;三是健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地方人民政府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制。为了促进这一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参考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体制的建设经验,建立政府各级部门的职责清单,层层压实责任。
在制度设计方面,建议围绕工作薄弱点和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重点在于构建全国统一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在现有工作体系的基础上,组建生物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标准体系,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在此基础上,促进国家与地方之间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依法公开重大生物安全信息。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主管机构进行生物安全审查,并且作出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的决定。建立健全境内外生物安全应急制度,明确地方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审批等具体规定,健全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规定。对于外来物种的入侵和蔓延,在专家论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干预措施,防止和减少相关损失。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和动植物及其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入境国家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住生物安全的大门。
此外,建议建立一些特定促进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生物安全事件的有序应对。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资金机制,做到财政资金投入、社会资本进入、社会捐赠贡献的有机结合,充分保证全方位和全过程维护生物安全所需要的资金。细化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生物安全宣传教育、生物安全监测、生物安全巡查、生物安全举报等机制。在党纪、政纪和法纪三个领域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领域的追责机制,做到生物安全维护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匹配、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终身追责,确保生物安全维护体制和制度实施的依法性和有效性。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