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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关口前移 降低维权成本——聚焦《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稿时间:2022-11-17 11:02:22
来源:新华社作者:记者姜琳

  为推动解决问题关口前移,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部署了哪些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的举措?遇到工资发放不及时、公司强迫加班等问题时,谁来帮助和支持劳动者与单位协商调解?怎么确保协商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

  发生争议时能和单位协商吗?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法定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劳动人事争议也相应增加。由于用人单位大多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往往很难与其进行平等协商,不得不通过仲裁甚至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办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已攀升至263.1万件,涉及劳动者285.8万人,涉及结案金额576.3亿元。

  “这些案件大多案情并不复杂,涉及金额也不高,平均涉案金额只有2万多元,但是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甚至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就将矛盾化解,有利于更好维护劳动者利益,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此次出台的意见,正是落实相关要求、推动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

  劳动者怎么和单位协商调解?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渠道,建立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

  根据意见,劳动者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设立的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等提出自己诉求,也可以向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反映自己的协商要求。

  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意见强调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和优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上述负责人介绍,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行业性或区域性调解组织、以及这次意见明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某城市产业园区企业因转型需要进行人员优化,不幸被裁员的员工如不认同公司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标准,则可以向用人单位劳资专员或工会等提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12333”人社服务热线等搜索调解组织的电话,寻求调解员帮助。

  近年来,为更好解决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发生的争议,在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广东、贵州等地,已经建立了一批新就业形态调解组织,相关从业人员也可以向这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协商调解达成协议后如何落实?

  劳动者申请协商、调解后,可以向工会组织、调解组织提供用工信息,包括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期限,工资构成,加班情况等。

  根据意见,劳动者申请协商后,人社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提供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的服务。

  “意见提出,协商一致后,工会组织要推动和解协议的履行,并明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的和解协议,可以在仲裁、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大大增加了和解协议的效力。”王天玉表示。

  针对第三方进行调解后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今年年初下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中,已经强化了司法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

  通知提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法院在调解程序后出具的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王天玉看来,这次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调解组织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这些举措将加大调解协议的落实力度,有力解决实践中调解协议履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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