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关注和推动新生代务工者非差别待遇的公民。因为“农民工”称谓涉及数亿公民的感受问题,我们极其慎重地提出变更“农民工”称谓的建议。
一、“农民工”称谓存在歧视成分
“农民工”称谓是改革开放以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的特定产物,但与以往称之为“盲流”相比,已是巨大的社会进步。
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世纪交替的中国已经蔚为壮观。2003年,国务院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进一步扫除了劳动力的流动障碍。
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社会各界,包括新生代的务工者,已经意识到“农民工”称谓确实存在歧视的成分并呼吁称谓的改变。
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魏丽惠就提出:“农民工”这个称呼,能不能换成更平等中性的名称呢?农民工称呼能否换成中性词?
2010年2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全国31个省(区、市)7402人进行的调查也显示:83.3%公众认同新生代农民工成为“新市民”。
2011年12月8日,全国妇联宣传部、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发布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新生代进城务工者不希望被称“农民工”,依然认为自己是“农民工”的,只占14%。
2011年12月8日,务工人员输出大省--河南省的省委书记卢展工在与社科界专家学者座谈时认为:“农民工”这一称呼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系列的歧视,要努力消除身份界限,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融入社会,并呼吁取消“农民工”这一称谓。
2012年1月3日,用工大省--广东省的汪洋书记也予以呼应:“广东将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职业和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真正融合。”
二、西安、东莞、武汉、无锡等地已以“新市民”、“新居民”取代“农民工”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取消“农民工”称谓的工作中已经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例如:
2006年8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新市民”称谓的通知》,对“外来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打工者、农民工”等称谓统一规范为“新市民”。
2007年4月16日,经过三个多月的征集意见和讨论,广东东莞市委召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对“外来工”新称谓进行专题讨论,最终确定“新莞人”为“外来工”的新称谓,东莞“外来工”新称谓大讨论取得各方满意的结果。
2007年6月5日,浙江省政府为创新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批准全省首个“新居民事务局”在平湖市挂牌成立。“新居民”是对在该市务工、经商、创业等非本市户籍、有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的统一称呼。
2011年,武汉、无锡等城市也将农民工统称为“新市民”,其中武汉专门建立了“武汉新市民网”,而无锡则举办了“无锡市十佳新市民”的评选与表彰。
三、“农民工”称谓过于强调户籍差异,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农民工”较之普通工人有了低人一等的色彩,这也是超过八成新生代务工者不希望被人称为“农民工”的原因。而且“农民工”的称谓过于强调了户籍的差异,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
只有不断坚持户籍制度改革,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不合理的利益安排,禁止基于户籍的差别对待,才能真正让“农民工”称谓走进历史。我们注意到,成都市委、市政府在2010年11月9日出台了《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沿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城乡平权的方向做出切实的努力,其中的有益经验可供各地方、各部门参考和借鉴。
四、建议研究、讨论并着手进行“农民工”称谓的变更
1、建议中央相关部门对新生代务工者进行调研,了解他们对“农民工”称谓的接受度;
2、如果绝大多数新生代务工者不能接受“农民工”称谓,中央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一场社会讨论,在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寻找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称谓;
3、新称谓共识达成后,所有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行文均做相应改变。
五、以称谓的改变为契机,切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平等对待与居民的自由迁徙
在称谓方面进行积极改变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对所有公民权利不分户籍地无差别待遇才是消除歧视、增进融合的根本所在。
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指向的户籍制度,有目标、有计划的逐步统一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据居住年限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的无差别对待。
主要包括:1)、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2)、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尽快改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将其纳入现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4)、分区域统一城乡“民政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低保标准。5)、实现义务教育、高中、大学教育的公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高中、大学教育根据居住年限做相应的安排。6)、城乡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需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实际居住地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对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的程序性障碍进行全面的清理。
建议人: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
管铁流: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攀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赞宁:东南大学法学教授
杨世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宪法学博士研究生
陈平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松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