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同时,将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并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在巩固提升待遇水平方面,通知明确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做好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