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有“四乱”问题者,与水利风景区无缘
2004年,水利部颁布《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目前总共通过19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全国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902家,涵盖31个省区市。
“原办法对推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办法实施期间,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水利部景区办负责人说,原来规定的“先设立、再规划建设”的景区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评轻管。此次调整为“先规划、后建设、达到标准后再认定”。
新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国家或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水利工程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一般需认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2年以上。
管理:在显要位置设水利风景区标志
水利部景区办负责人说,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工作机制,提出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管理应当在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建立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水利风景区建设应按照批复的水利风景区规划实施,有关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要完善基础设施,体现水文化内涵;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化与智能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新管理办法新增了安全管理条款,规定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景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新管理办法明确,水利风景区认定后,应在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志,在游览路线的沿线设置路标、指示牌等标识。
同时,水利风景区需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加强安全监测。要充分利用已有场所及设施,开展水利科普等活动。加强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与利用。
撤销:新建退出机制,不符合原认定条件者“销号”
两相对照,原管理办法对设立后的景区监管未作明确要求,新管理办法增加了自查、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要求。
水利部景区办负责人说,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开展自查,并向水利部报送自查报告。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5年以上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复核。同时,不定期对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同时,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国家水利风景区撤销条款。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经复核、重点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水利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水利部景区办负责人说,水利部将完善新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加快修订《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等技术规范,积极推进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引导各地规范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更好地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