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政策可以区分三类,一类是针对特定产业的纵向的产业政策 (即结构性政策),一类是为所有产业提供发展环境的横向的产业政策 (即功能性政策),第三类兼具以上两种特点。我们把“二战”后的日本产业政策以1980年为界分为前期和近期。其前期产业政策主要包括用于推动特定产业发展的结构性政策,以及协助企业改进管理的合理化政策。
日本政府通过产业结构政策对幼稚产业提供保护,而对衰退产业的介入程度也较高,对于发展较成熟的产业,行政介入的程度较低,表现了政府的政策目的不是为了认为干预产业发展,而是一种经过慎重评估的“父爱主义”行为。由于战后初期不存在稳定、成熟的国内市场,日本政府采用直接介入的方式,例如,战后为了尽快恢复经济,政府优先将煤炭、钢铁、重油等重要资源投向煤炭和钢铁行业,这两个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得以快速恢复,并带动了造船、钢铁、化工、电力、汽车等产业的生产。
上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加大了对企业的干预,主要推行合理化政策,推动企业采用最新的管理方法,并协调企业间的关系。这些政策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包括税收优惠、外汇配额支持,协助引入国外技术,推广美国先进管理方法等,对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1956年之后,日本经济进入高速成长期,政府介入强度开始降低,更多采用间接方式,如从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到 20 世纪 70 年代, 企业设备投资中,政府系金融机构的贷款所占比例从 20% 前后下降到不到10%。
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对日本经济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时隔不久又与美国签订了《广场协议》,日元快速升值,经济泡沫破裂。日本虽然采取了重视市场和财政重建的产业政策,但是整体效果较差。随着行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政府很难找到适合单一产业的产业政策,遂将工作重点逐步转向了培育和促进新进技术和创新性生产技术的研发,以及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如能源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等。日本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制订了1995 年《科学技术基本法》,鼓励将研究开发成果合理实用化;1998 年颁布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促进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成果向民间转移;1999 年制定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鼓励把国家委托课题研究成果相关的专利转为民用。政府也将事前干涉转变为在发生问题之后再进行规范。日本当时和美国的摩擦,与当下中国面对的问题类似,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学术界取得共识的观点是产业政策对于日本经济发展产生了正面促进作用,比如在第一阶段采取鼓励和支持出口的产业政策,经济得以快速恢复,而随着市场体系的成熟,这种作用在逐渐降低。例如,日本1961年开始推进贸易自由化,到1975年底,政府管制的进口产品只剩下了27种。日本通产省试图继续控制经济发展方向而制定的法案不一定能通过审议。法案也需要有官方、企业家和社会人士构成的会议提出,企业在产生政策制定过程中拥有发言权。企业经常抵制官方所做的安排。在第二阶段,日本从选择性地推动特定产业发展转向推动整体经济发展,即将产业政策目标从单纯的经济成长转向经济、 社会的全面发展,将重心转移到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领域。
主流经济学理论已经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政府有必要干预市场失灵的观点。新古典经济学的产业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应以产业政策介入,弥补市场不足。保守的奥派理论也同意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上,需要市场与政府的共同努力和相互补充。他们一致认为市场失灵的根源来自市场运行所依赖的制度基础的失败。解决市场失灵最重要的途径是矫正制度基础、降低交易成本或协调成本,为市场主体自发寻求和发展解决市场失灵的途径创造空间。而市场可能会内生出更有效率的解决途径。总之,政府没必要也尽可能不要直接干预市场,其政策选择应以尽可能不阻碍市场自发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为基本原则。市场问题最终仍要依靠市场自身去解决,这是因为在潜在利润的激励下,市场主体会主动通过组织创新、合约设计等方式,通过分散试错来寻求解决市场失灵的途径。市场竞争过程能够筛选出更具效率的方式。
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能是建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合适的制度基础与制度框架,促进市场体系发育。市场基础制度的质量和政府推进制度改进的努力,决定着市场机制能否更好发挥作用,政府不应缺位;应该为市场主体试错和协调提供更大空间,在这些方面,政府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应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