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圈:最近财经委会上再次提及了共同富裕问题,您现在怎样看待共同富裕这个话题呢?
宋晓梧:共同富裕是我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本质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中央提出构建共享社会,实现共同富裕,这对于我们实现“两个百年”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概括说,实现共同富裕既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中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更是坚定社会主义政治信仰的群众基础。邓小平同志说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最后也是要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党一直坚持的目标,从来没有放弃过。
经济学家圈:如何正确理解共同富裕呢?
宋晓梧:既然我们党一直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为什么这个问题现在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要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的社会经济状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在比较长的时间形成了一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机制,那时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抑制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济发展速度也比较慢。改革开放是从培育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职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起步的,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步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要素参与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得到释放,要素参与分配进一步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重要条件。
4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很多问题,其中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包括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也是现在群众很不满意的问题。
现在中央强调共同富裕,实现小平同志说的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应当说,这是早就既定的目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中央突出共同富裕,绝不是回到平均主义大锅饭。自十五大以来,党的多个重要文件中都一再重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列,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去年中央还发了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劳动力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只要坚持这三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就不会重蹈平均主义大锅饭覆辙。
同时我想强调指出,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问题不是平均主义大锅饭,而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胡润2020全球富豪榜》资料显示,虽然在财富总额方面,美国富豪比中国多了6.587万亿美元,但中国的十亿美元级富豪有799位,比美国还多173个。同时我国月收入1000元左右的人还有6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
经济学家圈:您怎样看待最近几年的基尼系数数据?
宋晓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左右我国基尼系数曾高达0.49,其后逐步回落,近几年在0.46左右,还略有所回升。基本的判断就是在高位波动略有回升。世界范围看,我国属于收入分配差距最高组别。对此群众是很不满意的。国家发改委体改研究所的《体制与管理》2021年第7期公布了2020年改革民意问卷调查数据。关于收入分配这一项,认为目前我国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占37.7%,比较大的占45.6%,两者合计为83.3%。我在担任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时,五年两会的民意调查,收入分配差距大都入选不满意项目的前三位。可以说,多年来的民意调查结果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反差很大。这也正说明中央强调提出共同富裕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
经济学家圈:在新阶段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呢?
宋晓梧:第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为什么要重申这一问题?因为有文章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初级阶段就要结束了。中国将进入社会主义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而中、高级阶段的标志就是公有制占比越来越大,按劳分配占比越来越大。我认为在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要坚持中央提出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
一是提高居民收入占比。1992年至2010年,按政府、企业、居民三大部门分类,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如2000年至2010年这一阶段,居民收入占比初次分配下降7.08个百分点,经过再分配,下降幅度增加到9.35个百分点。2010年到2020年,我国初次和再次分配,居民收入占比提高了约4.5个百分点。为此一些官员和学者就说我国工资增长过快、居民收入过高了。但从中长期看,1992—2020年总计,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占比依然下降了3.8个百分点。这说明在还有提高居民收入的空间。
二是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份额占80%以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之后有所回升,但至今仍低于90年代初期,这是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我国劳动报酬与欧美国家同一经济发展时期相比,我国劳动报酬也处于中等水平。“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多劳多得原则,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报酬,从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缩小分配差距。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包括劳动报酬增长机制和薪酬支付保障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劳动力需求方和劳动力供给方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同时参照市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
三是构建发挥各类生产要素活力的分配体制,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让资本、管理、技术以及数据等要素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活跃起来,使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科研技术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的各种创造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并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第二,打破城乡行政分割,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2.9亿农民工,占城镇总就业人数4.4亿的66%。一次分配方面,农民工工资被压得这么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行政分割,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一样,我们还没有很完善地培育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还存在体制、机制障碍。政府在进一步培育劳动力市场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城乡劳动力不能合理自由流动,导致双轨就业体制,过分压低了农民工工资。这是一次分配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责无旁贷。但政府干预一次分配的方向不是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提高某一群体的收入,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一国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前些年还有地方政府的GDP 竞争,竞相压低本地工资水平以吸引投资,在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偏向资本。对这些问题,不能用一句“一次分配交给市场”就搪塞过去了。
一是畅通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渠道。去年中央出台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落户渠道。“探索推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落实上述政策措施,将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意义重大。
二是增加农民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土地要素的城乡二元分割至今仍严重制约了农民工和农民的总体收入。有资料显示,因为大量农民工常年外出,各地农村的农房空置率普遍在20%以上,沿海很多地方普遍在40%左右,典型案例最高达70%。农村宅基地流转不畅,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无法提高。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工和农民的收入,需要进一步打破土地要素的城乡行政分割局面,将附着在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巨大潜在财富转化为农民工和农民可以平等交易的财产权益。多个研究报告指出,这个数量比农民工打工收入还要高。
三是优化个体从业者就业环境。农民工有60-70%在个体工商从业,要么自己是体工商户,要么在个体工商户打工,现在很多地方以整顿市容等措施,实际压缩了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空间。
第三,以提高公平性为基点,深化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以国家立法实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调节一次分配差距,是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作法。应当进一步加大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济性,这对提高国内广大中低收入者的消费水平,平抑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方向。在一次分配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二次分配应该缩小一次分配的差距。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曾提出把一次分配的激励原则引入二次分配,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创造了高速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逐步积累了许多问题,其中十分突出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强调并提高其公平性、共济性,以平抑一次分配的差距,实现共享发展。
二是尽快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平衡各地畸轻畸重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并促进全国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关于这方面,“十四五”规划已经定了,但现在阻力比较大,要打破一些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还需做出艰苦努力。其实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研时,就有一些新兴的效益好的行业或企业反对加入地方统筹,认为自己的行业、企业是所谓“贡献户”,老行业、老企业是“受益户”。现在说职工基本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在地方之间实行“南水北调”的论调,不过是声阶提高了的老调重弹。
三是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并缩小城乡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差别。针对当前一些同志仍然片面强调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中突出激励机制,主张提高个人账户占比的观点,需要强调指出,基本社会保障最重大的项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也应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提高其公平性和共济性。目前一个突出问题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多年调整费率与提高发放标准,统筹账户占比下降,同时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2-3%上调至6%以上,进一步带来了再分配效应下降,再提高个人账户占比,必然进一步扩大一次分配差距。
第四,提高直接税比重,发挥税收平抑贫富差距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劳务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比高达70.3%,利息、股息、红利及财产转让所得仅占27.2%。此外,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而资本所得只有20%的税率,且我国的直接税种中,目前主要针对流量收入,调节存量财产差距的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多年酝酿,迟迟未见出台。长期积累,对居民的财富差距必将起放大作用。人民银行调查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份额最高的20%家庭的资产占全部家庭资产的63%,而最低20%家庭仅占2.6%。
一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实行家庭申报制度,并适当降低劳务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加大对短期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的调节力度。实行累进性税率制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正向调节作用,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几经提高起征点,虽然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对促进消费起到一定作用,同时应当看到,这一措施致使目前个人所得税覆盖面过窄、收入规模过小、占比过低,严重限制了其收入分配正向调节作用的发挥。“十四五”时期不宜再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二是稳妥开征房产税。目前房价过高,居民房贷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居民消费支出,城镇居民购房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3年的7.3%上升为2019年的26.7%。为抑制商品房的投资行为,在总结一些城市探索房产税经验的基础上,“十四五”时期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尽快摸清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稳妥启动开征房产税。房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不是广大中低收入普通劳动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可以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起征点也可以适时调整。
三是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世界各国调节财富差距的常用手段。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荷兰1598年、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美国1788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我国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再次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至今遗产税没有出台,且争议很大。我国已经出现了数量庞大的拥有巨额资产的家庭,这就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
我认为在这次共同富裕讨论中,扎扎实实研究怎么把房产税、财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建立起来,如何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这是真正干实事,是力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用不着又从大同世界和空想社会主义论起,在内涵外延和伦理道德方面争论不休。现在引起热议的第三次分配,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仅靠宣传号召是很难发展起来的。有了遗产税、赠与税的平台,再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建立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三次分配才能走上正轨。
经济学家圈:共同富裕的目标是什么?
宋晓梧:经济发展的目标比较好确定,如翻两番,GDP增长或人均GDP增长幅度等等。共同富裕可否也明确几个大的衡量指标?现在共同富裕的内容十分宽泛,如果从主攻方向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角度入手,我认为还是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目标的。当然,度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也很多,有的很学术化,如基尼系数、泰尔指数、五等分法,以及基于五等分法的阿鲁瓦利亚指数、收入不良指数等等。根据国内外相关资料,我抛砖引玉,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度量指标,供大家批判。
一是城乡差距缩小到1.5:1以下。浙江2020年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可能全国最小,1.9:1,有的县接近1.5:1。但从全国看,目前还在2.6:1左右。二是行业差距缩小到2.5:1以内。2019年从行业门类看,最高行业职工平均年收入是161352元,最低行业职工平均年收入是39340元,两者相差4.1倍。如暂把农林牧副渔行业剔除,则最高最低行业差距也在3.2倍。三是地区差距。不再用地区人均GDP作为衡量区域是否协调发展的指标,主要看地区之间是否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平抑城乡差距也有十分重要作用。四是中等收入群体达到7亿,占总人口的50%以上,目前中等收入群体大约在4亿左右。五是最重要的指标,即通过二次分配,全国的基尼系数下降到0.35以内。到2035年或2050年,以上几个主要指标基本实现了,是否可以说我们初步构建了共享社会,达到了共同富裕? (实习生王知予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