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本文拟以战国时期秦国农业的发展为例,通过对社会整体中经济与文化互动关系的考察,以期有利于全面理解中国传统农业的发展历史。
一、“好稼穡”的传统奠定了农业发展的文化基础
从文献记载看,秦人进入关中前,畜牧业十分发达,建国后亦曾被以戎翟视之,甚至到秦惠王时仍有嘲秦为“东方牧犊儿”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偏见。实际上,传说中秦的祖先大费就曾助禹治水并有“种稻”的经历。虽然秦族后来不断西迁,主要在西戎的区域活动,在“人夷则夷、人华则华”的时代,不免入境随俗,受其游牧文化影响。但从周王邑非子于秦、封庄公为西垂大夫、封襄公为诸侯看,秦与戎狄当有明显区别。早秦文化的考古发掘证实,秦人在进入关中前已经是以农为主,兼营畜牧,至少可以说农业经济已经在秦人的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秦人在进入关中前已经开始了农业定居生活。秦人之所以称为“秦”,盖源于周孝王时非子邑秦。据考证,“秦”在今甘肃省清水县东。今甘肃天水一带,即陇山以西的渭水上游流域是秦人早期的主要活动区域。秦字,象手舂禾,《说文》称:“秦,伯益之后所封国。地宜禾,从禾、舂省。一日秦,禾名。”清代学者王鸣盛亦指出:“秦地本因产善禾得名,故从禾从舂省。禾善则舂之精也。”秦得名于禾,表明在作为非子封邑前,“秦”地就有了较为发达的粮食生产。
20世纪80年代,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及北京大学考古系师生在甘肃省甘谷县毛家坪和天水县董家坪,找到了西周时期的秦文化遗存。从发掘情况看,出土陶器形态与西周陶器形态基本相似,如数量较多的陶鬲均为侈沿的联裆绳纹鬲,有的瘪裆。“考古学文化的遗物,特别是陶器往往独具特点,尤以构成一个文化主要文化因素的一组日常用器的特点最为突出。这组日常用器,数量多,种类齐全,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并贯穿该文化的始终,其应是创造和使用该文化的人们共同体固有文化传统的反映;同时,没有源流关系的考古学文化间的日常用器组合决不会是相同或相似的。”
秦人陶器的周式化说明两者具有较深渊源,秦进入关中前与周的经济、文化接触和交流应该已经十分密切,秦人必定早已受到周人农业文明的深刻影响。事实上,在毛家坪居住遗址中便发现有灰坑、残房基地面,这说明从西周早期开始,秦人已过着相对定居的生活;居址出土陶器的基本组合为鬲、盆、豆、罐,另有獻、甑等,这种组合也反映秦人饮食生活的内容,当以农作物的粮食为主要的食物来源之一,陶仓的发现更证实了秦人饮食生活的这一内容。袁仲一据此指出:“这完全不象人们一贯传统的说法,认为秦人当时是完全过着游牧、狩猎的生活。”
秦人对关中的占领从岐丰地区开始,岐丰地区不仅是关中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最好的地区,也是以农业起家的周人长期经营的中心区域。西周末年关中大量周人东迁南徙,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周人留了下来。《诗。王风。葛萬》相传即刺平王东迁“弃其九族”之作,糾、雅》的一些篇章也反映了西周末年周人去留彷徨的矛盾心态。这些留居关中的周余民具有较高的农业技术和较丰富的农业经验,既是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又是农业技术的载体。正是由于进入关中时,农业经济已经在秦人的生产中占很大比重。秦人进入关中后,很快就继承了关中地区的农耕传统。秦文公“收周余民而有之”,此举不仅使春秋早期秦国农业的发展,得以建立在周人既有的农业技术基础之上。而且由于秦人与周人的杂居,从而加速了双方文化的融合。
秦人虽然早已开始吸收周文化,但之前远居“两重”,接受的周文化毕竟不全面。通过与周余民的相处,秦人在生产生活中大量采用了周人的方式。《毛诗注疏》认为《诗。秦风。蒹葭》为刺“秦襄公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之作,可见周代制度颇为当时秦国统治下的国人所重视。周人尊重农业,以农神后稷为祖。秦人大量吸收周文化的结果之一,便是进一步凝固了由周人所奠定的陕西关中地区的特殊风尚一一即《汉书。地理志》所概括的“其民有先王遗风,好稼穑,务本业”。此后,《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从农战中心论出发,制定了人粟拜爵、提高粮价、抑制商贾等政策,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则使秦国的重农风尚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正因为秦人“好稼穑”,虽然农家产生于关东,先秦诸子也无一不提倡重农,但农家学派却在秦国获得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所存最早的农家著作正是著于秦国的《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即便在秦始皇焚书坑儒的非常时期,所不去者也有“种、树”之书,反映了其维护农业发展的苦心。
农业是一个弱势行业,不仅十分辛劳而且获益不丰,传统社会中一个人的成功如果不能推择为吏,就必须能治生商贾。虽然统治者对农业采取了倾斜性措施进行利益调节,我国古代农人弃本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农人弃本,减少了农业劳动力的供给,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总量。重农风尚的存在,作用于秦人的价值观及行为方式,却使秦人表现出了对农耕的特别关注,这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汉书。艺文志》记载的农家著作《神农》二十篇,班固称其是“六国时,诸子疾时怠于农业,道耕农事,托之神农”,说明当时关东六国不好农耕的现象比秦国普遍。
战国时期秦国的流民问题一直没有关东地区严重,除了生产稳定外,也当有秦国百姓“好稼穑”、更为安土重迁的原因。“好稼穡”的风尚,使得秦国百姓较少考虑从农业生产之外寻求生活来源的补充,他们改善自己生活的途径除了开垦荒地,就是更加紧张的耕作;当人口压力增加时,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除了吃得差一点外,同样只有开垦荒地与更加紧张的耕作,而这在客观上即意味着农业的发展。
二、重功利的取向实现了农业激励政策的效能最大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而且农业生产非常辛苦,在生活资源丰富的情况下,樵采渔猎都较农耕轻松。一旦粮食能够满足生活需要,便难以避免农夫脱离生产或不尽力耕作的情况。同时农业生产又是所有产业中最难有监督的部门,其季节性和空间扩散性,使得对劳动质量和努力程度的计量和监督具有难度大、费用高的特点。由于是在平面上展开,人稍微多些就会占地很广,监督者必须在广大田间往来穿梭,既十分辛苦,又难收实效。而且农业生产周期长,任何一个时段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产量的减少,无法事后补救。战国李悝指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一张一弛之间,盈失巨万。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用农民自发的工作意愿来代替自上而下的监督工作。
西周农官大都以农夫监督、指导者的身份出现,侧重于甽亩规格及其相应技术的把握以及对掌握农时的劝戒。西周末年针对农夫生产积极性不高、公田不治、农田大量荒芜的状况,统治者虽然设置了大批农官强制和监督农夫劳动,甚至在田畔专门建有供监督者休息的小屋“邮表啜”,但效果却并不理想。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对国家的农业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而将重点落在以利益调节刺激农业发展上。
战国后期秦国百姓努力耕作可以获得免役的优待。《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至粟帛多者复其身”。徭役繁苛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个显著特点,战国后期秦作为对外战争最为频繁的国家,兵役之繁更是秦国百姓的沉重负担。秦国男子自十五岁傅籍之后,便随时有被征调入伍的可能,秦简《编年纪》记载喜这个人就曾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三次参军。在秦国只有爵位较高者才能免役,《续汉书.百官志》引刘劭《爵制》曰:秦爵“第四级为不更”,“不复与凡更卒同也”,徭役的免除是不可轻得的赏赐。努力农耕不仅可以增加粮食产量以致富,而且可免去徭役负担,对秦国农民自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人粟拜爵是秦国奖励农耕的又一重要方式。《商君书.去强》曰:“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商君书.靳令》日“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出粟可以获爵,从而获得相应特权,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农民尽力农耕。《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四年,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政府于是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是秦国出粟获爵政策的具体实施。农民在努力耕作,积累了大量粮食之后便可以纳粟买爵。农民出粟买爵,在得爵之后,要得更高的爵或转为官僚,就必须扩展耕地与提高生产效率,两者形成良陸循环。
提高粮食价格是切实保护种田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商君书呻吟》认为“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应当贵“境内之食”,提高粮食价格,增进农民的利益。因为“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据研究,“商鞅变法前秦国粮食价格为石二十钱,战国晚期百余年间粮食价格是石三十钱,或许可以认为这就是商鞅贵‘境内之食’前后的粮价水平。”商鞅变法还规定了统一的租税,《商君书.垦令》曰:“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国家税制得到统一、固定,有信用,农民得免于苛征暴敛,自然有利于其安心生产。不久,秦国又“舍地而税人”,不管收获多寡,都收相同的田税。这样的做法进一步解除了农民增加垦地会加重赋税负担的顾虑,可以刺激农民对土地的追求。
特定的农业政策提供了一个特定的框架,能够规范及指导农民的生产活动,从而影响到农业生产效果的好坏。商鞅在孝公时代的两次变法,将其农战政策融人了他对秦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整体改革之中,通过一系列政策、法令、措施,来刺激、鼓励农业的发展。即如《商君书.慎法》所云,是要让“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众所周知,商鞅变法促进了秦国农业发展,但商鞅变法之“法”并非绝密,既然效果如此显著,其余六国为什么不效仿呢?战国时期的变法只有秦国获得彻底成功,是与秦国的现实条件是分不开的。
秦文化具有浓厚的功利与实用色彩,这是秦文化价值层次具有的特色。“在秦人的价值评价中,没有给道德伦理留下位置,而完全是以世俗的功利为标准,内心休养或道德的自我反省,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需要的是对自我以外实际世界的探求和自身物质需要的索取,所以人们关心的是生产、作战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厉害,而不注意仁义之兴废、礼乐之盛衰以及道德之完善。”“功利主义是秦文化价值层次所具有的特色”,“秦人对功利的追求是赤裸裸的,既没有蒙上道德的幕纱,也没有披上仁义的外衣,更没有涂上浪漫的色彩。”商鞅推行耕战政策适应了秦人重功利、讲实用的价值观念与社会传统,又进一步将秦人对功利富贵的强烈追求落实到了农耕之上,激发秦人通过农耕获取实利的积极性,促使关中非农业人口向农业人口转化和农民尽力耕作。由于文化传统与农业政策的相互促进,秦国的农业生产力令人难以置信地喷涌和释放出来,农业生产水平得到空前提高,一举改变了秦国的贫困落后状况。
三、宗法观念淡薄减轻了农业经营单位调整的阻力
一夫一妇的个体农民家庭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其中,血缘亲和度最为密切,财产关系最简单。由于劳动的效果和自身利益联系更为紧密,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不仅运作力强,而且劳动者都想发家致富,具有最旺盛的工作意愿,是最适合传统农业生产的形式。但在木石蚌骨制农具时代,由于生产工具简陋、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经济必须表现为“蟲田”与“耦耕”等集体性劳动组织的形态,个别劳动尚不足以构成一个最小的生产单位。只有铁农具这种容易普及、富有效率的工具出现后,农民才能够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独立完成再生产的全过程。
适宜的农业组织规模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个体小家庭能够独立完成再生产全过程时,以大家庭为单位的集体劳动便难以避免出现普遍的“免费搭车”现象,即劳动者个人不愿付出代价,而得到群体劳动的收益,从而严重压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农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要求劳动形式做出相应变革。《吕氏春秋。审分》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孙达人认为即反映了“家长制家庭公社的集体耕作向个体耕作的转变”。这种心态说明只有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组织经营,才能充分调动当时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最早谈N/J,家庭生产情况的是战国初年的李悝,《汉书.食货志》记他说当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但推行小家庭制最彻底的却是关中的秦国。
商鞅先后两次变法都涉及到了家庭的分异问题。《史记.商鞅列传》记商鞅在栎阳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正义》解释说:“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即通过加倍征收赋税来强制推行以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咸阳变法时颁布的分户令更为严厉,《史记.商君列传》记之曰:“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次的法令条文非常清楚地表明,任何家族都严禁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即便宁愿多交些赋税也不能买到妥协,保持其大家庭的生活。《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有关记载,反映小家庭在商鞅变法后已成为秦国家庭制度的主流。《法律答问》有一例曰:“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根据这则答问,可知甲户是个小家庭,而且更可能还是单身,否则呼喊有贼,应当有亲人接应。《封诊式》中亦有一案例曰:“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可知甲户也是一个小家庭,家中只有妻子与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以及两名佣人,血缘亲属成员只有四人。
分户令的实行把家庭析分到了最小的限度后,各个单位不但经济独立,劳动力及运作力也都自立门户。《汉书。贾谊传》记其批评商鞅变法后的秦俗,曰:“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縵鈕,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秦人以繮及鈕借与其父,便容色自矜为恩德;母亲拿了一些箕帚之类的小东西,也会进行责难。反映商鞅变法后,秦国父子之间的经济生活是完全独立的。在原有的家庭中,“二男以上不分异”,种田百亩也可维持生活,如有不足,则可能会以副业或工商业加以弥补。二男分立门户,各自可授田百亩,大家庭里的劳动力全部被挖掘出来,耕田就可增加一倍,粮食生产也可相应增长。对于地广人稀的关中地区,这是增加劳动者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土地开发周期的好办法。
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不仅使关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骤增,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农民的工作意愿。在个体小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家庭的兴衰荣辱就是个人的兴衰荣辱,家庭的一切就是个人的一切。每个家庭都是积极生产的小单位,其凝聚力完全是经济的,而绝不是以前的血统的、宗教的。这正是个体小农经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得以长期存留,成为我国二千多年君主政权经济基础的主要原因。东汉王符《潜夫论.考绩》曾日:“设如家人有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懦,则勤力者懈驰,而惰慢者遂非也,耗业破家之道也。”反映了对农民耕作能力提高后,以大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之弊端的深刻认识。小家庭制度的推广,对于战国后期关中农业的发展无异于最可靠的激励机制。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当个别劳动可以成为最小的生产单位时,个体小家庭生产便成为最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方式。但战国时期的变法只有秦国获得彻底的成功,小家庭制度只是在秦国才得到更为彻底的推行,则与秦国的文化传统有莫大的关系。秦人对功利的追求,导致了其宗法观念的淡薄。深受穆公赏识的由余便对西周的宗法伦理持否定态度,并认为中国之所以乱,正是因为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战国策.魏策三》亦记朱己谓魏王曰:“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然而,宗法观念的淡薄,反而使秦国具备了别的所谓文明国家所不能具有的发展条件。当农业具备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条件,要求社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时,虽然人们认识到个体小家庭生产的积极作用,但限于强大的宗法贵族势力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对宗族、家族组织农业生产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传统的留念,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能象秦国一样彻底地对家庭实行析分。
当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其家庭规模已经控制在五口,甚至五口以下时,关东有些国家却还存在为商鞅所禁止的“民二男以上不分异”的那种规模较大,甚至是祖孙三代同财共居的家庭。《史记。苏秦列传》记苏秦曰“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一家出三男子为兵员,至少全家有七、八口,说明为孟子所赞美的“八口百亩之家”是那时齐国的实况。这种“八口百亩之家”对劳动力的解放很不彻底,父子兄弟仍然集体耕种、共享劳动成果,保留着家族公社互相依赖的旧习,并不能彻底避免偷懒、磨洋工的现象。而从贾谊对商鞅变法后,秦“借父梗鈕,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批判看,即便到了西汉以后,战国后期关中农业的发展虽然使人们承认推行小家庭生产是“并心于进取”的表现,仍然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伦理,是功成而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