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专业化
市级设立山东省首家环境保护审判庭,后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员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2名的“3+2+2”办案模式;各县区法院及派出法庭均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河口管理站设立黄河三角洲生态湿地保护巡回法庭,织密黄河三角洲地区生态的司法保护网。近年来,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104件,涉及土地面积20.1万亩,实现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面积7.25万亩,关停退出油井648处。
02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程序制度精细化
一是规范案审环节,保障流程高效。立案环节,创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机制,凡涉及环境污染、保护和治理的案件,集中交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判流程环节,规范案件的庭审规则,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案件容量环节,考虑资源和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将资源类和环境类纠纷统一归入环境资源审判。
二是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建立完善黄河三角洲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观鸟协会”等东营本地黄河保护公益组织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探索建立黄河三角洲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行全域环保“禁止令”机制,对经认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诉前或诉中阶段发出“禁止令”及时予以制止。
三是推动审判执行,确保案结事了。设置公益诉讼专门资金管理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公益损害赔偿等支出。建立“执行回访”制度,对判决后责任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查实,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03推动环境资源保护机制协同化
与黄河河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意见》,推动环保部门、环境公益组织、高校院所等多方联动,共同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体系。
建立司法与执法联动衔接机制。建立市法院和黄河河务部门执法司法常态联络制度,对侵占、毁坏黄河水工程及堤防等违法行为,黄河河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黄河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强制清除。
建立环境司法修复共建共治机制。建设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实施丰水期清水沟流路和刁口河流路“双流入海”,推动保护区与黄河大水系连通;保护和改善滩涂湿地生物栖息地质量,确保鸟类种类稳步增加、鱼虾贝等生物繁衍生息。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黄河河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科学制定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市法院负责回访巡查,确保修复效果。
建立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司法支持机制。针对胜利油田油泥砂和落地原油污染问题,依法执结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推动解决油泥砂污染环境问题。配合行政执法联合开展水气污染治理,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方面,通过司法手段追缴污水处理费达1.45亿元。
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合作互助机制。市法院与环保NGO等公益组织加强对接,在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为公益组织提供司法服务;立足司法实践基地优势,与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建立环境司法学术研究平台,为审理环境纠纷案件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