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壁垒的三种典型形态
以风险为由一刀切的“可批不批”。面向新业态,一方面既有法律法规滞后,难以适用于新的情况,无可参照条款用于审批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对风险难以判断,可适用类似条款却不敢使用,长期观望徘徊。一些新兴业态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担心出难以预料的问题,于是以防风险为由,对该类业务拖着不批,甚至一概不批。
碎片化管理和履责造成的重复审批。例如,自2013年起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相应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各省(区、市),但却导致一系列问题。一是重复审批,一场同样内容的演出在一个地方获批后,跨省(区、市)演出时还需再次进行审批;二是审批过严,要求演出内容与备案材料“一字不差”,否则就要面临被处罚风险;三是审批标准不一致,在某地获得许可演出后,到其他地区申报备案不能获得批准等等。
市场监管越位导致的过度审批。例如,中央反复提出,要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大型医用设备配备的前置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政策迟迟未能得到落实。
隐性壁垒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隐性门槛识别界定有一定难度。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相对的,市场的开放和管制也是相对的。前文所述几种隐性壁垒,企业诉求与政府管制的合理性都不是绝对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异军突起,作为一新型业态,流程、方式、方法与传统实体医疗差异很大,在传统监管手段失灵情况下,平衡好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绝非易事;再如,为强化意识形态管理的文化类管理措施,怎么平衡市场繁荣和治理效能,从而确定管制措施的合理性,也是一门艺术。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实际,既要考虑市场诉求,也要考虑监管能力,是否合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增加了隐性壁垒的识别难度。
另一方面,“放管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破除行政和市场壁垒,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我国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但负面清单管理也并非万能,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有两大前置条件:一是负面清单涵盖的内容,如果包罗万象,则失去了意义;二是相关配套改革措施能否及时跟进。近年来,中央推出了不少改革举措,但很多部门不愿动自己奶酪,配套改革推进滞后,致使很多政策落不了地。例如,民营企业早已被获准进入某些国有经济占主导的行业,但至今在那些行业中,民营经济的影响力仍非常有限。这固然与民营企业自身的实力有关,但项目核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未能及时跟进造成的掣肘也决不容忽视。
破除隐性壁垒的政策建议
拓展隐性壁垒发现渠道,加大识别力度。一方面,要转换角色,更多用市场视角、整体理念和改革思维,全面审视梳理现行市场准入政策,对关联性较强的管制措施、环节加强重点排查。另一方面,要着力拓展隐性壁垒发现渠道,加强对企业诉求的征集,可通过直接走访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反映、党派工商联意见建议、两会提案议案办理,将有关隐性壁垒的信息进行汇集,对反映较强烈的一些问题进行跨部门研究、会诊和解决。对于隐性壁垒,一方面要回应市场诉求,积极清理;另一方面也要实事求是,不提高市场预期,稳妥推进。
扎实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健全完善“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清理取消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隐性准入门槛和地方自行制定的准入类负面清单;建立实时调整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使清单与“放管服”改革最新进展紧密结合,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呼声,不断提升市场准入门槛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依托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完全匹配,实现“一目了然,一单到底”。
深化“放管服”改革,注重政策落地成效。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投资审批权限,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着力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时限,推行并审批和网上审批,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繁文缛节等问题。政策制定和实施应避免虎头蛇尾和“墙上文件”,坚决杜绝轻易承诺、选择性落实的情况,对一些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事项要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防止政策落地时走偏、走样,促进制度红利充分释放。
强化营商环境优化的法治保障。坚持法治政府原则,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作为必问责”的法治理念上升为制度设计,不断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与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政府的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不断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确保规则的公开透明、连续与可预期。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优化监督问责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执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