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看待人,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制定民法典都需要首先作出回答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人接续不断的奋斗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共产党宣言》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相较以往,我们这部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人首先是被定位为实现“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其次才是实现我们所追求的其他发展目标的主体。这一改变,在民法典中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人格权编中,不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确认和保障,也对个人信息以及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和尊重,人才有可能成为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人格权独立成编,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
时至今日,家仍是中国人最为基本的存在形式,是人彼此协同合作、容忍尊重的生活单元,是每个人的存在之根,也是社会得以稳定存续和有效运转的基石,对中国人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和价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中国的广泛存在和蓬勃发展表明,家在中国还可以成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民法典郑重承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从两个方面表达了对家的看法:一方面,中国人心目中的家,跟世界上很多国家和民族对家的看法不尽相同。我们所理解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也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都是家的成员。中国人的家,既是家庭,更是家族。另一方面,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开宗明义,明确宣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充分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一致的。在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中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则来表达对如何协调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看法。婚姻家庭编有专门的一章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首先关注的就是如何协调夫妻关系,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三)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合,社会是人生活的场域,没有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个人。民法典对如何看待社会的问题作出的回答,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方面是我们今天究竟身处在什么样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总是在一个历史的大幕之下才展开的。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方兴未艾的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民法典对此有充分的估计和认识,作出了及时和全面的回应。
另一方面,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采用什么样的法律调整规则?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确立协调的规则是民法典承担的一项重要使命。总则编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确认了自愿原则。民法典1260个法律条文,绝大多数条文协调的都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允许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除此以外,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也都是民法典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进行协调,要求交往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典自始至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之间不是锱铢必较的利益对立方,而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四)
从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可以看出,国家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当国家无须出场的时候,不得越位;当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不得缺位。
作为管理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干涉社会交往。但是,也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国家动用公权力之时,还必须秉承目的与手段相称的比例原则。
作为服务者,在民法典有更突出的表现。比如,在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中,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需要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监护人,但是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如果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民政部门在行动,就是在动用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地保障那些应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人面前总是摆着一个“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他们明确指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民法典摒弃了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主体和客体、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改造者和被改造者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民法典总则编确认的基本原则中,郑重地写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绿色发展理念被进一步予以落实和体现。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深刻表明了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这样的一部民法典,一定会在世界民法典之林占据一席之地,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承认。通过民法典的编纂,中华民族一定能够再次站在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