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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中的大国智慧与融和主义

发稿时间:2022-04-27 21:54:19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下,不同事物或不同主体间“相结合”是不够的,应是“融和”,可将其概括为一种“融和主义”。我们力图实现精英与人民大众的融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和,劳动与资本的融和,公有制与私有制的融和,国家机构、国家组织与各种民间组织的融和,权力与受体的融和,强势者与弱势者的融和,整体价值观与个体价值观的融和,人与人的融和,人与自然的融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重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非常明确地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一个总目标,实际强调了两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但这两方面又是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然体现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体现。因此,这里实际上是为我们规划了一个统一的体制目标,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

  理解这个改革总目标,必须抓住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要紧紧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主线,这是最本质的要求、最基本的规定。第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这要落实在国家治理主体的组织、治理设施的建设、治理机制的改变、治理渠道的开拓、治理方式方法的改善各个方面。第三,这样的一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应该是现代化的。这意味着,它要赶上我们时代的发展要求,具有时代的特征。这实际上也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现代的制度,起码是现代的制度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义

  我们必须对“治理体系”这一概念做全面理解:第一,是主体的多元化。这里不仅包括党和国家政权机关,还包括国家协商组织、国家社团以及各种NGO组织、企业组织、各种合作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但这里必须注意,多元化不是多中心化,许多人根据国外流行的治理理论,讲治理主体的多中心化,实际是否定或忽视了治理中各种主体作用的差别。第二,是治理机制的多元化。这里既包括政府的作用机制,也包括市场的作用机制;既包括法律法规的作用机制,也包括道德乃至习俗的作用机制;既包括依据法律进行的强制、强迫的作用机制,也包括以说服、沟通为基础的协商、协调作用机制。第三,也许是更重要的,是价值观念的变化。即治理虽也关注效率,但它更关注和保障公平。古人云,“天下莫平于水”,“治”字本身就有“公平”的含义,“平”而后才能“治”。治理也正是因为有了前述诸多主体的参与、参加,才有了实现公平的保证;也正是因为有了前述的协商、沟通、协调等机制,才使得公平有了更大的可能。而这样的公平也就成为了治理所追求的结果,它是治理的归宿和目的。

  我们的治理体系又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党的十八大精神,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为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这为我们指出了社会主义在改革中的核心地位。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呢?这必须引用邓小平的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说的是两个方面,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实现共富。字面意义上,两方面都重要,但细究起来,前者现实性更强些,技术性与操作性也更突出些,而后者则更强调它的结果性,它的基本价值性。就是说,前者更“工具”、“器物”一些,后者更“归宿”、“目的”一些。毕竟我们不是为发展而发展,发展的目的是让人民享受成果,是“共富”。而我们所要实现的治理体系的“公平”,就是“共富”的固有内容,这也是社会主义本质中最重要的东西。这一点既揭示了我们改革的最终方向,也为我们党和国家适时考虑工作重心问题提出了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隐含的哲学思想

  我们过去最经常的一个提法是“相结合”和“有机结合”,但这是不够的。在治理体系下,不同事物或不同主体间应是“融和”。“和”字本作“龢”,原意表示多孔的管状乐器发出不同但非常和谐的声音,内含着“和而不同”的意思。因此,“融和”不同于“融合”。后者强调了合在一起,而前者强调了事物的多样化和独立性;后者强调的是合作,而前者强调的不仅是“合作”,更主要的是“心和”。我们常说的“和谐”,就是以“心和”为基础的。因此,治理当中体现的应是“融和”,我们把它概括为一种“融和主义”。比如我们政治上讲协商民主,它其实就是一种“融和主义”,因为协商只是事物的过程,而融和才既包含过程,又包含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融和包括了协商,它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体现了更高要求。

  用这样的思想来研究融和,它应具有以下几种机制:一是事物多样性,或多元并存;二是事物间有充分的沟通,达到信息共享;三是事物间不能互相排斥,更不能以邻为壑;四是事物间应有“共成”机制,互相促进。

  实际上,我们就是用这种思想来设计改革的。我们力图实现几个大的方面的融和:一是实现精英与人民大众的融和,落实在政治上就是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二是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和,落实在经济上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实现劳动与资本的融和,实践中要互相为对方考虑,兼顾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四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互相融和,既包括两者的互相靠拢,也包括在政策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兼顾;五是国家机构、国家组织与各种民间组织的融和,以实现多元主体对国家的共同治理;六是权力与受体的融和,权力要设身处地为受体着想,受体要多从总体考虑权力的苦心,实际是实现社会的和谐;七是实现强势者与弱势者的融和,在有竞争的前提下,既包括成功者要关照一般大众,也包括财富创造者关照失去创造能力的人;八是整体价值观与个体价值观的融和,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宣传上要更多强调国家、民族、社会的利益,实际是发展一种集体价值观、群体价值观,形成一种以社会为价值取向的文化;九是最终实现人与人的融和,最终建成和谐社会;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融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此等等。

  以上这些表明,国家治理体系实际上是一个以融和为特征的社会,其最终归宿就是实现“人民共和国”,这是我们新中国成立时就提出的目标,现在要重新明确它的定义。■

  【参考文献】

  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3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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