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上苍给我们的天使,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近日网络上沸沸扬扬的“上市公司高管性侵案”,让私自收养话题再次进入人们视线。私自收养同依法收养不同,是指未办理收养登记、自行建立亲子关系/类亲子关系(祖孙关系)的收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依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些规定旨在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提供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而言,收养孩子是他们实现家庭圆满梦想的一种方式。还有一些人,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也会选择收养孩子。不过,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比较严苛,很多家庭收养孩子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催生了一些私自收养的情况。
同时,现实中,部分无力抚养小孩的家庭、单亲(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妈妈客观上也存在将孩子送与他人抚养的需求,因此私自送养之前一直在社会上存在。据中国日报网报道,从1992年到2005年,重庆地区家庭私自收养的儿童将近19800个,而同时期合法收养的孩子仅为5100人。显然,私自送(收)养的数量已数倍于合法收养的数量。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送养者、中介、收养者更是借助网络逐渐形成了一个衔接紧密的灰色产业链条,在网络世界里潜滋暗长。就像新闻中记者暗访所了解的,一些平台以政策、法规问题将“送养小孩”等信息进行了清理或屏蔽,但要找到相关的线索并非难事:比如,一个名为“爱心救助站二”的QQ群,就专门提供送养、收养服务,“爱心救助”只是其在网络上用以降低法律风险的一种掩护,而所谓的补助,其实就是送养者开出的价格。
这些被私自收(送)养的儿童,由于身处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罅隙之间,自身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甚至会时刻处于风险之中。这几年,国内曝出的一些私自收养的极端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如,2013年,河南省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收留无家可归儿童的处所发生火灾,导致7名孩子死亡……
而在私自收养之外,还有一些人打着“私自收养”的旗号贩卖婴儿,给婴幼儿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带来了极大风险隐患。这些现实也警示我们应尽快完善制度,将私自收养的漏洞补上。
首先,司法机关要对一些已发生的个案中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救助,对侵害人进行严厉惩治,尤其对假收养之名行贩卖婴儿之实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其次,对收养法进行修订,根据社会现实情况,适度放宽合法收养门槛,将私自收养人群分流到依法收养的轨道上来。第三,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收养模式,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由机构负责汇总、匹配需求与资源,通过专业而系统的收养评估、收养回访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