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SARS病毒、新冠病毒引发的两次突如其来的举国之灾面前,为防止此类重大灾难性事件的重演,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以严格的立法形式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断由野生动物引起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明确指出,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形式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在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出最庄严的法律承诺。
法治的重大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限制,从而划清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界限。如果人类行为与自然的边界清晰,人类与自然相处的方式就会和谐得多。如果人类的贪欲与行为无限扩张,那么自然界就会用人类所无法控制的方式,譬如病毒来限制和伤害人类。当前,在全国上下全力以赴与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抗争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专门决定,以法治方式对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进行规定和部署,十分必要。在来不及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这个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陈年陋习,以法治方式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深刻改变人类与野生动物相处的关系,将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为实现疫情全面依法防控和提高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从内容上看,这个决定大大拓展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禁止食用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此决定明确规定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也要全面禁止食用,而且对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同样实行全面禁止食用。此外,该决定还在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原则基础之上,从实际出发对野生动物的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的“非食用性”利用作出科学规定,体现了对于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食用”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立法原则。这既贯彻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立法精神,又不至于对我国家畜家禽业发展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非食用性”利用造成负面影响。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专门决定,在性质上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据法定权责,积极行动,采取各种科学严格的措施保证其得以权威高效实施。
首先,以法治方式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弥补法律短板和漏洞,提高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相关立法质量。在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应尽快开展以下立法工作:一是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三是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适时启动有关法律修改。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坚持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是保证实施的关键。当前,我们要聚焦公共卫生安全的薄弱环节,找准执法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明确执法责任主体,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加强监督检查和加重处罚力度。对于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行为和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取缔、查封或关闭。对于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全面禁止。
对于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积极鼓励和引导其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式。
再次,法律的效力源自全体人民的内心拥护和自觉守法。在我国很多地方,食用野味的饮食习惯沿革久远、根深蒂固。作为社会大众,要从这次疫情中汲取教训,树立“禁食野味,人人有责”的观念。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下发之后,趁着民众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劫难还记忆犹新,我们切记要痛定思痛、亡羊补牢,以法治方式防止有些人“好了伤疤忘了疼”、抑制其对于各种野味的无限食欲,强化民众对于大自然的敬畏,自觉拒绝食用野生动物,逐步形成食用野生动物可耻可恶的社会观念,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破除饮食习惯的民间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