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是关于股份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往往容易混淆。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定是股份制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经济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国家的合伙制和股份制经济一般都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也有一些由若干国有企业共同成立或由私人资本合伙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也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中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二组是关于国外“混合经济”的说法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外一般讲的“混合经济”是指市场机构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经济制度。它是一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而不是一种财产制度,并不涉及财产关系混合问题,与我们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相通之处。那么,国外有无从财产关系角度讲的混合经济呢?自欧美国家实行“大众持股”计划之后,欧美国家也在实行一定程度的财产混合所有,但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不可同日而语。就社会经济基础而言,欧美国家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而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生成机制而言,国外的部分财产混合所有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存在明显区别。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基,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根基,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无从谈起。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所有制结构改革,不拘泥于苏联的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模式,也不同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所有制结构模式,而是探求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所有制结构,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们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的科学战略定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科学战略决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方面能够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另一方面,把非公有资本引入国有经济内部,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提高活力和竞争力。同时,借助在重要领域和国有企业中引入民营资本,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资本在企业或重要领域内的合作或融合,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强创新能力,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强大生力军。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