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主体建设。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要充分发挥多元化村级组织自治的主体作用,同步加强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建设和培育,以党组织为核心其他自治组织多方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制定乡村治理主体间的职权清单,厘清小微权力边界,规范村级权力运行流程,保证多元治理主体对村级事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共治,提高乡村治理有效,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为乡村治理有效筑牢根基。一方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把握方向、整合力量、统筹各方的作用,提高党组织引领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精干高效的乡镇管理体制,推进“七站八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统筹协调管理服务能力。同时,还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符合国情域情、体现时代特征、规范有序、充满生机、共享共建的村级自治组织,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并同步加强乡村领域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公益组织建设,凝聚共建共治合力。
乡村有效治理的运行体系在于“三治融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基层党组织带动作用弱化、乡村治理结构固化单一、法治服务体系不健全、陈规陋习和不良村风依然存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高等矛盾和问题突出,要解决好乡村治理的突出问题,必须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充分发挥“三治”融合作用,实现政府和乡村居民共同治理的良性互动。运用好“三治融合”,实现以自治增活力“共治共享”、以法治强保障“定分止争”、以德治扬正气“春风化雨”。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充分依靠民智民力管理好乡村事务,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丰富乡村民主协商形式,提升民主管理水平。在现代社会,法治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与保障。因此,把乡村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就要以法治方式统筹乡村各种力量、平衡乡村各种利益、调节乡村各类关系、规范乡村各类行为,发挥法律制度对乡村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费孝通先生提出,“无讼”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无讼”,指依靠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对人们的行为形成约束和规范。由此可见,德治在乡村社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为此,把德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工程来抓,必须坚持以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以此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治理中得到有效落实。
乡村有效治理在于统筹推进乡村事务。有效的乡村治理是构建良好秩序、实现乡村振兴的有力保障。但是,当前乡村治理尚面临一些困境:乡村人口流动导致村民参与自治的主观意愿不足,过多的行政事务和僵化的“村账镇管”财政体制,导致了乡村基层组织行政化趋势明显,自治程度被削弱。鉴于此,只有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性,让村民参与治理、分享成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农村基层群众的力量,为乡村治理带来活力。首先,要完善乡村治理在统筹推进乡村事务中的体制机制。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其次,要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理整顿村级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多、各种检查评比事项多等问题,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再次,乡村治理要与乡村振兴相适应。全面解决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等难题。注重吸引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制度。同时,要把治理重心下移至农村社区,适合地方下移至村民小组,充分发挥好乡村治理为乡村振兴搭基础、保稳定、促增收的关键作用。只有遵循乡村发展规律,把统筹乡村事务与乡村振兴同频共振,才能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