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加大大病保险资金划拨。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后,国家通过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统筹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断加大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对大病保险资金的划拨力度,改变了大病保险试点时期主要依托居民基本医保结余基金筹资的不稳定格局,提高了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60元,补助资金增幅较大,比上年人均补助标准多出20元,主要考虑用于支持大病保险全面实施。2016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40元中,明确其中10元用于大病保险,主要是鼓励各地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国家医保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大对大病保险的资金划拨,连续两年将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切实增强了大病保险对大病贫困患者的保障能力。从资金用途看,2018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40元,其中一半即20元用于大病保险,主要是统一量化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实行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2019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其中一半即15元用于大病保险,主要是通过统一降低起付线、统一提高报销比例,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同时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
据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划转用于大病保险的资金达到532.6亿元。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划转用于大病保险资金已超过393亿元,相当于2018年筹资总额的74%。
精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后,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有效衔接,构成了“保基本、全覆盖、守底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精准施策、梯次减负,切实增强了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一是统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2019年,国家统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规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这与原来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确定的规定相比,意味着“门槛”降低、进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制度可及性明显增强。
二是统一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2019年,国家规定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以上,支付水平提高了10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进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患者费用补偿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国家在2018年开展17种抗癌药谈判准入的基础上,还调整颁布了201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启动对128种药品的专项谈判准入,这进一步拓宽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是统一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2018年,国家规定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降低起付线50%、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较好发挥了大病保险助力脱贫攻坚作用。2019年,国家进一步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通过倾斜支付,精准聚焦贫困患者需求,靶向提高保障水平,凸显了大病保险制度优势。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协同推进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国家组织“4+7”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实现一些特定药品价格大幅降价,促进改革红利惠及参保居民,合力减轻个人费用负担。
支持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按照“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的思路,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保机构参与承办大病保险,进一步创新医保公共治理机制。目前,全国90%以上的统筹地区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涉及的16家商保公司中4家市场份额占比超90%。
一是给予税收优惠。国家规定,对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和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等优惠政策。
二是建立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国家规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保公司盈余率。商保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出合同约定的结余资金,需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各地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因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给商保机构带来的亏损,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商保机构分摊并在合同中载明分担比例。
三是提供一体化服务、一站式结算信息平台支撑。各地医保部门加快信息平台开放和数据共享,通过联合办公方式,为商保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并促进信息共享;通过联合巡查等方式为商保机构进入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合理医疗费用提供助力。目前,96%的地区在县域内实现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减少了群众跑腿垫资的现象。商保和医保合作机制不断深化,间接促进商保机构开发多元化、适销对路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通过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经办服务,提升了商保机构品牌美誉度,为商业保险市场培育作出了贡献。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深化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拟定,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顶层设计,厘清各项制度功能定位,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