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目的。
在24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指导意见全文。根据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同庆在发布会上介绍,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据了解,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正逐步提升。数据显示,2019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27.33%;1至6月为29.67%;1至8月为36.5%;1至9月为40.1%。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说,根据目前刑事案件而言,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他还表示,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同时,还要防止一些貌似简单其实蕴藏复杂因素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单化处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