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治理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世界发展形势的变化为主要依据,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和社会和谐发展为导向,以“善治”为基本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式,维护和保证了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社会活力得到释放,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格局,逐渐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治理之路。
治理理念的转变:从“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外复杂的局势要求中国共产党“摸清家底”,重建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并迅速承担国家体制、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重任,以稳固新生政权。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时间里,我国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管理也带有强烈的行政化和指令性色彩。全体社会成员被纳入统一的管理体制中。在城市,单位是最主要的社会组织载体。在农村,人民公社是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单位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组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功能的高度融合。除此之外,这一时期我国还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除了对新中国的人口进行登记,还加强了对人口流动的管理。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的社会管理制度为迅速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进而恢复和发展生产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然而,这一社会管理模式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存在着限制社会流动、压抑社会活力的弊端。
改革开放所迸发出的巨大活力推动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的社会管理也随之发生了不同于以往的深刻转型。改革开放前期,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渐变以及社会流动的萌动,社会治理方式逐渐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社会管控”转变为规范化、组织化的“社会管理”,管理过程逐渐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特点。但这一时期的社会管理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是一种静态的社会管理模式。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理念逐渐明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逐渐完善、社会治理方式更加科学。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们的改革目标和方向开始,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政府的职能明确界定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再到2004年党中央正式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治理价值理念呼之欲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鲜明地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体制改革上也要加大力度,党中央正式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种变化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根本性变化。
相较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是建立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基础之上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当前,社会治理创新在我国深入推进,基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正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当前重要任务。
治理主体结构转变: 从“一元主体”到“多元共治”
新中国成立前30年,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社会治理主体呈现出高度的单一性特征,党委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对各项公共事务进行全面的管理,人民主体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但政府职能有了很大转变,实现了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转变。同时,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体现为党领导下的以政府为主导,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居民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创新呈现出新的局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党对社会治理的坚强领导。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的斗争异常复杂;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基层社会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断增多,这更需要在社会治理中加强党的核心领导作用,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引领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在基层治理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的作用,同时也要发挥好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统筹协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好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第二,继续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新中国70年社会治理发展进程充分体现为政府与社会关系不断调整优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针对改革开放之前政府与社会之间沟通缺乏、互动缺失的问题,政府积极尝试转变职能,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社会管理方式,逐渐朝着“从划桨人向掌舵人”的方向转变。这充分体现了政府认识到社会自身所具有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认识到自身角色的转变,认识到政府要把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设服务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格局的提出意在表明:无论是强政府、弱社会还是强社会、弱政府都不可能成为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激发社会潜力,使政府与社会统筹协调、积极合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补充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不足,更好地服务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在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还能帮助群众合理有序地表达个人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达到协同参与治理的作用。因此,党和政府正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在保证党的政治引领前提下,提升协同共治的能力。在激发社会活力和实现共建共治过程中,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是当前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其关键是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事务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畅通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种渠道,真正实现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
治理方式转变:从行政管理向法治、德治和自治综合治理转变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治理成就还体现在治理方式的转变上。经过70年的艰辛探索,我们党总结出了一条从单一的行政管理到与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道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治理方式突出表现为行政管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社会流动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矛盾增多,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法治意识增强,传统的治理机制、治理方式已经不适合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首先,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其次,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治理任务,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规范和惩戒。最后,建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贯穿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德治是法治的有效补充手段,二者互为补充、相互促进。道德规范的作用体现在将社会道德意识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建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我们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社会治理当中,弥补法治手段的不足,用道德规范的力量辅助社会治理,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和道德水平,自觉规范个人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重点在基层城乡社区,基层治理要发挥基层社会自治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此外,中国与世界同步进入信息化、互联网的时代。中国是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这需要我们在社会治理的服务和管理方面走出传统的思维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党的十九大关于社会治理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就是针对我国当前信息的碎片化、条块化、人力和运行成本高、快速反应能力不足等问题给社会治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
社会运行状态转变:实现社会有序运行与活力迸发相统一
活力与秩序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就在于一方面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要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多元发展。纵观中国社会治理70年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中国呈现出改革开放前30年“社会秩序有余而社会活力不足”到“改革开放后社会活力有余而社会秩序不足”再到“追求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相统一”的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秩序建设,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移风易俗以及建立高度集中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使新中国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恢复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整体力量的增长,党和政府又根据国家发展目标建立了严整规范的社会管理制度,使得我国社会秩序得到进一步加强。这一时期,以强化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管理确实为国家的发展创造了安定有序的环境。但与此同时,社会发展活力却被严重制约,社会成员获得感与满足感不高。
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逐渐消解,社会活力得到初步释放。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使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这也激发了农村社会的活力。在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的条件下,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建立和实施。在城市,传统的单位制制度被打破,企业自主性不断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逐渐由传统的“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型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经济的快速增长也使得城乡发展变化显著,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社会流动规模和流动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伴随着社会发展多元化的步伐,我国的社会治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时期,为了保持我国社会活力不断增强的趋势,国家在社会发展部分领域放松了管制。但是,伴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出现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诸如贫富差距拉大、公共服务不均衡、社会保障不完善、社会思潮多元冲突加剧、社会矛盾增多等,甚至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我国的社会治理发展方向成为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在保证社会稳定秩序的前提下保持社会活力应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