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思想引领,把牢政治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条例》在总则部分就明确了立规的指导思想: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指导思想明确,立规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进一步强化政治建设的统领作用,《条例》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出台的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共同原则,从而统一明确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政治方向。
明晰规范属性,提升立规技术
修订后的《条例》比较清晰地界定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属性,“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这一定义,靶向精准,设定了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和规范特质。《条例》强化了制度规范的科学性,从而有利于提升立规技术标准。从规范分析角度来看,党内法规的权威概念明确了立规主体、立规意旨、规范内容、执规保障与规范属性。从概念属性来看,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专门规章制度,有别于国家法律制度,二者共同构筑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中。《条例》在设定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二者的区分,进而提出了“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进而需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建设、统筹推进。从规范文本的名称来看,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并且进一步明确各自适用调整的范围。从规范的条款结构来看,“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规范主体权限,明确效力位阶
立规权是依规治党的制度源头。为了保障立规的规范性与科学性,《条例》从规制立规权的角度明确了党内法规的立规主体、立规内容、主体权限和效力位阶。立规的权威主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立规内容侧重于“事项”立规,即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条例》进一步设定了党内法规的“保留事项”,即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进而排除“规范性文件”的扩大性适用。《条例》明确界分了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不同立规职权范围。从效力位阶来看,《条例》强调下级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也不得重复上位党内法规。从制度实践层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中央授权立规、联合党内法规、党政联合规章、配套党内法规的适用条件,从而提升了立规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突显程序机制,强化保障监督
《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徒法无以自行”不仅适用于法律,也适用于党内法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的制度体系还要完善,但当前突出的问题在于很多制度没得到严格执行。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条例》秉承着“便利管用”的原则,一是明确了角色的具体分工,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二是明确党内法规的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的系统而完整的立规程序,规范了党内法规的规划编制、审议把关机制与草案前置审议程序,保证了党内法规立规程序中各法规工作部门的分工协作、协调一致,从而保证制度有的放矢、掷地有声。三是明确了党内法规的保障机制。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协调规范冲突问题;发挥党内法规的解释效力,增强法规的实效性;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开展党内法规的普规宣传;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行定期清理工作,保障规范与时俱进。
总的来说,“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仅需要规范本身的“有规可依”,更需要规范本身就是“良规”。党内法规质量过硬,才能筑牢制度根基,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有坚实保障。当然,要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我们面临的挑战还有很多,一方面,要努力解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调整对象的法规供给问题。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同的主体在法规制定过程中责任归属、权力边界不同。这些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依法依规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党内法规。另一方面,成熟和定型的党内法规还需要持续、广泛实践,并基于实践探索,不断深化党内法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