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比较多的国家。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发展模式。
1949—1977年,特殊教育经历了由慈善、救济属性转为教育属性的历程。
1978—2000年,特殊教育经历了复苏、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扩大规模等快速发展的历程。
从2001年开始,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趋向合理。
70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各项事业发展指标都增幅显著,特殊教育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和依法治教的轨道,从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国家财政性投入为主的特殊教育投入体制基本建立,“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发展模式初展样态,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培养体系日趋完善。
新时代,我们要努力构建完善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真正实现“弱有所扶”的伟大目标。
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比较多的国家。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推算,我国大约有8500多万名残疾人,目前持证的有3300多万名。保障如此数量残疾人的教育权利,对任何一个政府来说都是巨大挑战。新中国成立70年来,通过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特别是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特殊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发展模式。
特殊教育70年发展历程
70年来,特殊教育的发展高度依赖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转型、探索、停滞、复苏、普特融合等发展历程。
1949—1977年,特殊教育由慈善、救济属性转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
新中国成立之前,特殊教育学校由私人创立的居多,特殊教育以“看护”“养护”为主,基本上属于慈善救济性质。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接管了特殊教育学校,《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年)、《关于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1956年)、《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1957年)等相继颁布,确立了特殊教育的教育属性和地位,推动了特殊教育发展。截至1960年,特殊教育学校从1946年的40所增加到476所,在校学生数也从2322人增加到26701人。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发展速度较快,加之国家在经济上遇到了一些困难,随后十几年,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和在校残疾学生数量逐渐缩减。
1978—2000年,特殊教育经历了复苏、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扩大规模等快速发展的历程。
改革开放后,特殊教育发展逐渐得以复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随后,《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继颁布和修订,特殊教育逐渐步入了依法治教的轨道。1988年,我国启动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次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一系列举措推动了特殊教育较快发展。
上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我国开始尝试在普通学校招收部分轻度残疾儿童入学的试验,被称为“随班就读”。随后,《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从法律上确立了随班就读教育形式。随班就读提高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也打破了残疾人教育单一的特殊教育学校安置形式。截至2000年,全国在校残疾学生数约为37.76万,是1987年在校残疾学生数5.29万的7.14倍。其中25.99万名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就读,占当年在校残疾学生总数的69%左右。在此时期,培智学校及辅读班、综合类特殊学校相继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特殊教育在重点发展残疾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积极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及高等教育阶段拓展。
从2001年开始,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在校残疾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等不断增加。残疾学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布局也日趋合理。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把特殊教育作为办好教育、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办好特殊教育”是党的十九大的明确要求,也是继党的十七大“关心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支持特殊教育”之后,对特殊教育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和庄严承诺。可以说,这个阶段是我国特殊教育有史以来发展最好的时期。
在此期间,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几部重要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相继进行修订并实施,在继续关注数量和规模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残疾人教育质量。特别是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不仅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强有力支持,而且确立了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特殊教育发展原则。
一系列与特殊教育发展相关的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等相继出台,第一期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相继实施,有效推动了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育规划纲要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对特殊教育真正纳入国家教育整体规划、实施融合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系列重大项目工程,如两期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等相继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性相继投入71亿多元,新建、改扩建1182所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了30万人口以上、残疾人口较多的县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使特殊教育学校布局更趋合理。
特殊教育70年发展成就
尽管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发展相比,仍然相对滞后,是目前教育领域中的“短板”,但毫无疑问,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辅助”,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为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没有排斥、没有歧视的全纳教育体系作出了贡献。
特殊教育各项事业发展指标增幅显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校残疾学生人数、特殊教育学校数量、特殊教育教职工人数及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等各项事业发展指标上都增幅显著。
1946年,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校)40所,2018年特殊教育学校达到了2152所,增长了53倍左右。
1946年,在校残疾学生人数2322人,2018年在校残疾学生达到了近66.59万人(包括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送教上门等),增长了大约286倍。
1953年,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444人,2018年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5.87万人(不包括普通学校为44.88万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教师),增长了131倍多。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在校残疾学生仅有2000多人,国家财政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多。1989年国家财政预算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9724.6万元,2017年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支出达到了142.3亿元,增长了145倍多。
特殊教育法制体系逐渐得到完善。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继颁布。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近些年,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例,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截至2018年,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标志着特殊教育已基本完成了从慈善型、救济型向权利型、普惠型方向转变,纳入依法治教轨道。
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新中国成立初期,残疾人限于基础教育。70年不懈努力,特殊教育逐渐确立了“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方针。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普及水平提高不仅指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增加,也包括接受教育的残疾人类别有所拓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仅能对盲童和聋童提供基础教育,后来逐渐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教育,目前按“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对所有类别的残疾儿童,包括残疾程度较重或具有多重残疾的儿童,提供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得到初步发展。我国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起步较晚,但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态势良好。2012年至2018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残疾儿童提供了10.5万人次资助,全国共有6.22万名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截至2018年,全国已有61所普通本科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高职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点37个。
总体而言,我国特殊教育体系在层次上已经具备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各阶段,已经具备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
国家财政性投入为主的特殊教育投入体制基本建立。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收入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伴随着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性教育经费在特殊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2000年至2017年,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占比从72%提升到97%以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我国特殊教育财政性投入逐年增加。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非常有限。进入新世纪以来,特殊教育学校财政性经费支出持续增长。2000年,特殊教育学校财政经费支出10.7亿元,2017年提高到了142.7亿元,是2000年的13倍多。随着投入的增长,很多惠民政策或重大工程项目得以实施。2008年至2015年,新建、改扩建中西部地区1182所特殊教育学校;支持61所残疾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6000元以上;残疾学生补助、资助、救助等的额度提高,特教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规模也不断扩展。
“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发展模式初展样态。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残疾儿童只能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目前我国特殊教育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截至2018年,自1987年开始统计随班就读在校残疾学生人数以来,累计解决了100多万名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问题。1987年,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为0.64万名,占当年在校残疾学生总数的约12%;2018年,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33.24万名,是1987年的52倍左右。2001年在校残疾学生338.6万名,在普通学校就读达到27.6万名,占比高达71%,是至今为止融合教育水平最高的一年。
截至2018年,我国有11.64万名残疾学生接受“送教上门”服务,占在校残疾学生总数的17.48%。
特教教师培训培养体系日趋完善。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专门机构。改革开放后,为了培养高层次的特殊教育人才,国家开始在一些省份建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班),在部属师范大学建立特殊教育专业。1986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当年第一次在全国招收本科生。随后,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相继建立特殊教育专业,一批特殊教育硕士、博士点也相应建立。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人数从1946年的324人提高到2018年68087人,增长了209倍多。此外,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也在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毕业的教师人数占比逐渐减少,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占比大幅增加。到2018年,专任教师中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人数占比达76%,为残疾学生接受有质量的教育提供了保障。
此外,在特殊教育学校,除了学科教师外,还出现了专业治疗师,比如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等。目前,我国随班就读学校还出现了大批随班就读教师和资源教师,教师队伍的组成更加多样化。
新时代特殊教育迈向新征程
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残疾人教育事业,把发展特殊教育视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格外关心,多次在不同场合发表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讲话,并多次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残疾人教育事业迈向新征程。
融合教育会得到更快发展。融合教育是未来教育发展的方向,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认可。我国政府也积极推动融合教育的发展,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都对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实现普特融合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各地政府对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要优先考虑就近就便入学,要配置所需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有计划地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也明确指出,要“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制度会逐步实施。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都强调要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实现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12年全免费教育。随着国家不断强盛、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会越来越多,不仅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免费教育,其他残疾学生都会享受到免费教育,提高残疾人父母的幸福感,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质量。
早期干预和早期教育会得到更多关注。要扩大并改善幼儿特别是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使他们的残疾状况或程度减轻,可以使他们潜能得到开发,同时还可以预防第二种障碍或第二次障碍的出现。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都明确指出,要“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
多重残疾儿童的教育会得到更大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对此都提出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扩大招生规模和类型,依法接收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儿童入学,实现残疾儿童教育“零拒绝”“全覆盖”,国家也会适时研制多重残疾、孤独症等学生的课程指南。对那些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不能放任不管,要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提供教育。
特殊教育的质量会得到较大提升。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要走从扩大规模向内涵式发展的道路。
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课程的针对性、适宜性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特殊教育课程的适宜性更加重要。对于残疾学生来说,不是所有学生都需要开设相同的课程、学习相同的内容、采取相同的评价标准。残疾学生能够学习什么内容、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主要还是由其能力来决定。因此,未来我国特殊教育会更加重视残疾学生的课程适宜性,因材施教、因人而异,使每个残疾学生都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未来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师生配比、职前职后的培养、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都会得到更多重视和发展,以便为残疾学生提供有质量的教育,逐渐实现“弱有所扶”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