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协商民主不仅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拓展协商民主实践场域的必然要求。从组织建设的角度看,农村因为规模小、人口较少、统战工作任务轻等因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只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没有规定在乡镇、街道、农村设立政协组织,但这不代表协商民主工作不需要向基层拓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七种重要协商渠道,其中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在中国乡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国家基层政权联系乡村群众的重要纽带。其在承担管理乡村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相关职能的同时,也肩负着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工作。这意味着,在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同时配合以形式丰富的村民议事协商活动,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全方位。
有助于充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将选举与协商有效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宝贵经验。时至今日,中国村民选举的程序愈发制度化和标准化,但在实践中乡村民主依然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地区,村民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和监督仍然缺位。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深化乡村改革,破解“三农”发展瓶颈,提高农民收入,全面改善乡村面貌,须充分凝聚村民力量,且这一过程必须以保障村民民主权利为基石。在以往的乡村自治组织中,村委会成员和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基于选举民主本身的内在缺陷,如何保障乡村公共事务和资源分配过程中村民的决策意见被合理吸纳,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就是要把协商民主引入乡村,是对乡村民主形式的重要补充。目的是充分保障村民的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民主权利,将民主贯穿于村民日常生活的每时每刻,解决好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冲突。
有助于推动完善乡村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乡村协商民主制度不是空中楼阁,它是村民在议事协商实践中产生、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上世纪我国就已经开始了村民议事协商的相关工作,但至今在一些乡村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超范围议事、不合规议事、违背群众意愿议事的现象。表面因素在于部分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缺乏依法办事理念,对政策、法规吃不透,工作中经验主义色彩重,习惯大包大揽。从根本原因来看,是村民议事协商过程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目前来看,已经有不少地区在村民议事协商的实践中逐步开展制度建设,如村民议事会制度,定期组织村民参与乡村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议事监督制度,形成监督网络,定期收集村民反馈意见等等。除此之外,不少地区对议事协商的内容和边界也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如对村民普遍关注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涉及民生改善的公共事务,牵扯到乡村集体资源、资金使用分配的问题必须议;对明显违反党纪国法,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公正的事项绝不议。村级议事协商制度的不断健全,是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的重要保证,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有重要推动作用。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不断开展议事协商实践,也是促进乡村议事协商制度形成并走向成熟的关键。
有助于激发村民参与议事协商的积极性。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要不断探寻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议事协商形式。就目前来看,村民议事协商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被激发。从乡村人口构成特点来看,不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众多,留守的大多为老弱人群,该类人群参与议事协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甚至部分地区村民的利己思想较重,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就议、否则不议,或者是对不满意的决议拒绝执行,加之部分村干部存在怕麻烦、怕惹事的“尾巴主义”思想,给乡村治理带来了一定阻碍。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一方面须鼓励乡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充分听取村民切身困难,针对不同的主体、事务开辟不同的议事形式,实现矛盾和矛盾主体的精准对接,避免村民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各乡村客观条件搭建多种协商平台,如在村内建立协商议事会议室、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搭建即时协商平台等,实现“留守村民方便议、外出村民可以议”,把村民议事习惯从“议论纷纷”转变为“纷纷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