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任务型”创新向“事业型”创新转向。在我国,基层是任务落实的一线,也是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的前沿,基层处于社会治理关口位置,基层政府则是社会问题最直接的感知者和回应者。基于此,许多地方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往往会通过压力型将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层层分解,分配给基层政府。在这种压力下,基层政府通常一方面要按部就班地做好既定的工作职责,同时又不得不疲于奔命地去完成上级分解的“创新”,最终致使此类创新成了基层政府的负担,往往被虚与委蛇地应付,使得许多所谓的创新,成了“概念”、变换“形式”与重置“流程”等不触及治理变革核心的表面工作,造成大量的行政资源浪费。要改变这种状况,亟须将这种压力驱使的“任务型”创新,转向为动力推动的“事业型”创新。也就是说,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转变为一项能够提振基层干部成就感的公共事业来做,而不是希望尽早摆脱压力来落实,以此增强改革创新的动力。在把握社会治理创新实质,统筹考虑本地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民心等各种资源的基础上,设定本地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切实可行的目标,以激励手段而非惩罚手段来推进实现创新目标的具体举措,以此来推动“任务型”创新向“事业型”创新转向。
从“隔离型”创新向“融合型”创新转向。所谓“隔离型”创新,是指仅仅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限定在政府管理范畴,通过政府职能调整、组织结构优化以及政府工具变革等途径来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模式。毫无疑问,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主导力量应当是基层政府,但却不能因此而仅仅将社会治理创新锁定在政府管理创新的范畴。治理本身就有社会网络治理的意涵,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络管理系统。它强调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协作的集约化管理。虽然在治理网络中“政府是主要的行动者”,如果基于此,便仅仅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视为基层政府的管理创新,那么事实上也就是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做了泾渭分明的区隔,这自然不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各方治理资源。现实中,“隔离型”社会治理创新现象并不少见。要实现各领域创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就必须破除将社会治理创新视作政府管理创新的“隔离型”创新,实现向政府与市场、社会合作的“融合型”创新转向。这需要在发挥政府“掌舵把向”作用的前提下,鼓励市场与社会多元主体就各类触手可及的社会矛盾处理、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福祉共享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自主的治理“创新”。涉及政府职能调整、流程再造、制度变革等方面的问题,由政府统筹解决,其余的应全权交由市场与社会。这样做有助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市场社会协同、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创新格局。实现“隔离型”创新向“融合型”创新的转向,将会极大地释放基层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热情,为在节约公共资源的前提下,有效地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注入持续的动能。
从“宏观型”创新向“微观型”创新转向。当前,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存在的一个很大认识误区,即是将社会治理创新的内涵简单地等同为治理制度的创新。这种认识更倾向于从颠覆性、革命性的制度变革的视角来理解社会治理创新。这一认识误区使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陷入了“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宏观化”的陷阱,使“新制度安排或政策的目标与实践之间偏差较大,存在较严重的‘脱耦’现象”。同时,因为制度变革通常具有较大的影响幅面,既可能涉及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的调整,也可能涉及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变化,通常关涉较为复杂的利益重置,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一任务往往是基层政府难以独自承担的,至少是难以做到令人满意的。于是这便大幅增加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动的难度,使许多地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陷入困境。当然,这里并不是否定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是说,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在从制度着手存在难度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换个视角,将创新工作新微观化,去发掘和推动更多的“微观型”创新。“微观型”创新“不属于从无到有的创造,也没有颠覆性的变革,而是在框架之内、从小处着眼,针对细节、流程、节点、技术等进行改进提高”。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更多的触手可及的创新应当属于“微观型”创新。做好“微观型”创新,亦可以“积跬步,以至千里”,实现社会治理的成本降低、效率提升、效果彰显,以及过程与结果的正义。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不应过分偏颇的渲染创新的制度内涵,而应将更大的精力放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微观型”创新上。
从“移植型”创新向“首创型”创新转向。现在许多地方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往往更注重参考成熟的创新经验,寄希望于成熟经验的学习借鉴,将其他地方的创新性做法移植到本地,“依葫芦画瓢”来推进本地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这种做法的背后多半有着缺少“首创”勇气和“急功近利”的动因。无论成熟经验的学习如何重要,“他山之石”具有怎样的吸引力,在其被引入之前必须对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外部经验与本地现实的良好对接。这是因为任何创新都要与当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于社会心理等各种外在环境相适应,忽视了这一点,移植过来的创新经验多半是会“水土不服”而失败。在重视“移植型”创新的时候,很多地方往往会忽略掉本地的各种“首创型”做法,或者因为这些“首创型”做法因正在探索而缺少系统的经验总结,或者是因为这些“首创型”做法没有形成广博的社会影响力,总之这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首创型”创新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恰恰是这些本土化的“首创型”社会治理创新更有利于实现当地社会治理成本的降低、社会治理效率的提升、社会治理效果的彰显,以及社会治理过程与结果的正义。这种过于重视“移植型”创新,而忽视本土化“首创型”创新的做法往往是缘木求鱼,本末倒置,最终得不偿失。因此,当前首要解决的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从过于倚重“移植型”创新向重视“首创型”创新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