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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金融试点政策浮现细则尚无时间表

发稿时间:2013-07-16 00:00:00

  随着7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悄然浮出水面。

  一位了解自贸区金融政策试点的知情人士透露,自贸区将着手推动离岸金融业务与拓宽外商金融投资范围,包括拟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参照《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设立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等。人民币国际化方面,自贸区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

  目前,上海综合保税区联合当地商委等部门,着手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这些框架性金融创新政策要进入实施环节,还需要一段时间。”其中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在国务院通过自贸区方案前,上海金融办专门组建了一个8人小组,前往上海综合保税区密集调研金融创新试点。“这次调研结果,将成为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制定的一项依据。”他表示。

  金融办“8人组”密集调研

  “在上海金融办,他们被称为‘8人组’。”一位接近上海金融办的人士透露。这个小组由上海金融办从各区金融办机构抽调8位金融领域人才组成,其使命是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密集调研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离岸金融、航运金融、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放开金融机构业务审批范围等金融创新试点。

  尤其是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与操作规范,是他们一项重点调研工作。

  通常,一座城市要成为离岸金融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宽金融业务审批管制与外汇管制,使跨境资本自由进出,并提供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8人组在离岸金融业务的主要调研工作,一是结合自贸区创建转口贸易与离岸贸易的金融服务需求,研究中资银行试点离岸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这包括,银行如何建立一套离岸金融业务合规操作准则,满足国际市场反洗钱,国与国之间双重税收宽免协议、与银行客户税务信息交换等相关规定;二是通过走访跨国企业,了解自贸区境外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涉及自贸区外资银行一次性获取人民币业务资格,金融监管部门对此相当谨慎。记者了解到,相关监管部门更倾向由指定的中资银行先行试点。

  同时,8人组还对航运金融业务发展进行了大量调研,包括如何给单机、单船SPV(特殊目的公司)项目子公司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等。以往,SPV项目公司向外管局申请一笔美元额度购买境外船舶飞机时,外管局时常要求SPV项目公司提供资产担保,无形间增加了其资金压力。

  自贸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也有意放宽融资租赁公司资本要求与业务范围,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不过,在国务院批复自贸区前,这8人已返回各自工作岗位,并没有参与上述政策的讨论。”上述知情人士强调,但他们在航运金融领域的调研结果,将成为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一项参考依据。

  实施细则尚无时间表

  除了以上政策外,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还包括,“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在一家台资银行人士看来,有限牌照银行,可能是持有特定人民币业务牌照的银行机构。他希望,按照相关自贸区政策,如果他所在银行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许能直接拿到人民币业务牌照。目前,从设立中国境内分行到领取人民币牌照,至少需要3年以上。

  然而,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自贸区合资银行能否领取特定的人民币业务牌照,仍需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议。

  在2013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将优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健全牌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银行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管理,降低同质化竞争带来的风险。

  部分金融市场人士将有限牌照管理制度解读为,借鉴欧美国家银行准入规定,根据银行不同运营风险采用不同银行业务牌照,包括吸储类机构(全牌照银行)、非吸储类机构(有限牌照银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同种类持牌机构涉及的人民币、外币业务范围不同,相应监管要求需区别对待。

  至于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实施细则何时出台,上述知情人士坦言没有时间表。相关部门仍有不同意见,主要涉及离岸金融业务监管、航运金融业务相关税收减免等方面。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试先行方面,上海已有所行动。去年底,央行推出一项跨国公司总部人民币资金跨境放款试点政策(下称“人民币跨境放款试点”),向部分符合试点条件、总部设在北京或上海的跨国公司,给予一笔人民币跨境放款额度;在额度允许范围内,跨国企业中国总部可以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直接签定放款协议并约定放款利率,完成企业自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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