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禁售药品类型 建议将“处方药”列入
修订草案对网络售药进行了明确,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对此,卓新平委员建议在此条款中增加“处方药”一类。他说,因为处方药需要有资格的医生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开出,一般药师也应该对患者当面作出用药的具体指导和交待,其疗效和安全风险是并存的,如果服用不当会给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风险和严重后果。法律规定理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处方药的使用安全,故不可让其在网上随意销售。处方药网络销售一旦放开,将会增大公众用药的风险。
龚建明委员同样提出相同建议。他说,处方药服用不当也会给人的生命健康带来风险,是不可逆转的。处方药需要有资格的医生开出,需要药师面对面地做用药的指导,法律的制定需要最大限度保证处方药的使用安全。
杜黎明委员则提出加大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他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滞后,药品网络销售中出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特别是一些用户数量庞大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借助巨大营销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他建议修订草案增加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者的处罚。
建议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明确虚假药品广告惩治
修订草案设“法律责任”专章,就违反该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范。
彭勃委员认为,这增强了该法的刚性和操作性,这是十分必要的。但他提出,此章没有针对做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明确规范。“做虚假药品广告,误导和坑害患者,是不是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这肯定是不行的。”他说,建议“法律责任”一章,要有针对性地对做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明确法律责任。
陈国民委员同样就“法律责任”专章指出,此章明确经济处罚违法金额是15到30倍,这样的规定个人认为仍然不够,违法成本依然过低,因为有的违法金额比较小,乘以15到30倍的处罚就失去了意义,建议设置一个经济处罚的下限。“我赞成有关专家提出的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经济处罚的下限,违法金额15倍之后没有达到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处罚,15倍之后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15倍到30倍的处罚,这样形成震慑,使之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愿违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表示,相关处罚门槛太低,处罚过轻。药品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对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应当重处,但在法律责任中有多条条款设定了一个最低的限度,就是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我觉得处罚金额度太少了,这个罚金额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应该要大幅度提高最低罚金,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够避免普遍的违法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