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性
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是要求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众所周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运用公权力的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的特性,决定了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力责任思维”。具言之,由于领导干部所行使的权力与职务身份相关,因此,称之为职权。职权的法理内涵就是职责,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责任思维”决定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在表现形式上彰显出鲜明的责任性。
在执法环节,坚持法治思维就是要严格按照立法中体现的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去严格执法。图为内蒙古扎兰屯市税务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法治教育基地学习。韩冷摄/光明图片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就必须做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奉法履职。受到严肃查处的少数领导干部,之所以走向违法乱纪的地步,正是理想信念堕落、法治信仰缺失的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一个极其鲜明的指向,就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紧紧抓住这一“关键少数”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无疑是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从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治生态治理实践中得出的科学判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就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在2018年8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可见,领导干部只有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才能以其示范效应和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人民性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良法与善治都具有价值判断的思维特征,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法治思维,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即坚持人民本位。这种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为坚持法治优越、职权法定、保护人民、接受监督等思维方法。
领导干部应具有坚信法治优越于人治的价值思维。人类文明变迁发展的历史表明,法治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体现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坚信法治优越于人治,就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逻辑起点,就是坚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领导干部只有真正确立起法治优越思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基础,进而奠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广泛社会基础。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应当突出职权法定思维。职权是公权力,是公共资源,必须通过法律这个“治国之重器”来配置和规范。领导干部一定要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人民性是职权合法性的政治基础,合法性是行使职权有效性的逻辑前提。职权法定思维意味着职权的实体内容和运行程序都必须依法、合法。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失职渎职;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授权而去行使所谓的权力就是越权,这种越权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对法治的蔑视和践踏。必须坚持职权行使的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或者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理念,权力要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一切行使权力的行为,大至重要决策,小至具体事务,都要过好程序关。
领导干部应当坚持自觉接受监督的思维。法治思维的人民性,体现为领导干部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确立接受监督思维,明确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接受人民监督是自己的天职和本分,只有通过监督才能保障权力在法定界限内行使,防止以权谋私,防止懒政失职,真正掌好权、服务好人民。
3.体系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实践层面看,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动态体系、系统工程。法治思维的体系性,要求领导干部在面对改革发展过程中错综复杂、纠缠不清的问题和矛盾时,从动态、总体、全面、联系和系统的角度认识和对待法治,切实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各环节、各领域。
在立法环节,立法机关要自觉运用体系性思维科学立法,不能为立法而立法,应当为了善治而立良法。立法决策的时候,充分考虑执行和适用的可行性,立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法律,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作用和规范作用。特别是重点领域的立法,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盘考虑,把符合民意、符合规律、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通盘考虑,切实制定出内在协调、可行管用的良法。
在执法环节,坚持体系性思维就是要严格按照立法中体现的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去严格执法,要着眼于法治政府建设,既要做到依法行政,又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国务院据此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落在实处。执法的体系性思维还包括,要求执法机关在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要经得起司法审查,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在司法环节,坚持体系性思维的核心就是按照立法的精神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领导干部既要做到不以权压法、不以言代法,尊重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打听、不干预、不干涉司法审判,自觉维护司法公信力,又要站在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高度,营造社会舆论、完善相关制度。
在守法层面,领导干部要把体系性思维的要求贯穿于带头守法之中。法治思维的体系性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内在统一起来,把个人行为与行使权力的行为统一起来,把日常行为与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场合、重要领域的行为统一起来,切实做到带头尊崇法治,切实做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练就经得起人民检验、法律检验的过硬本领。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体系性还包括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树立纪法衔接的思维。全面依法治国,既包括完善国家法治体系,又包括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思维的体系性要求领导干部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关系。应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具有互补性和衔接性,增强遵守党纪国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的自觉性,做到在党在职在岗均要依法依规,把权力行为、公民行为与党员行为内在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