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何要为社区矫正立法?
答:作为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初步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刑事执法工作,我国亟须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细化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等。这部法律在总结16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组织机构与工作人员、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措施、教育帮扶措施都作了明确规定。
问:立法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草案还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问:草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严格与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规定保持一致,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4类罪犯;二是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的要求,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四是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实施程序;五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规定了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工作。另外,为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其特点,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问:草案如何规定社区矫正中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程序?
答: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实施程序中明确了社区矫正执行地,明确了调查评估程序,对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做了细化规定;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执行收监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在监督管理中,也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衔接配合。
问: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专章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开始,就一直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对象有上万人。各地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不断创新教育矫正手段,积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和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作用,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融入社会。主要包括: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要给予身份保护,对其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等,在立法层面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重要制度予以固定和明确,对于健全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体系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