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必需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正监管是公平竞争的保障。没有公开透明,无法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无法得到规范,政府权力和责任的边界也无法得到厘析。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一定意义上,只有政府行为在法治轨道上变得稳定、公开和规范,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公正和平等的竞争规则,才能达至规范有序的竞争秩序。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市场经济从形式上看交换的是商品和服务,实质上,市场主体交换的是各自的财产权利,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须臾离不开法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围绕经济利益的竞争愈加激烈,如果不对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设定规则,无法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井然有序。因此,一方面,在对待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上,应当在法律上赋予其公平竞争的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在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时,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定范围内通过正当竞争来获利。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稳定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营商环境也不例外。事实上,既往的经验表明,不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都离不开营商主体对营商环境稳定的制度性信心、计划和预期。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确保政府行为的连续性、稳定性、一致性,这是决定长期性投资行为的关键性因素。通过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上升为法律,提高政策的可预期性,才能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着力点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为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外资领域的立法,既要展现我国坚持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又要为外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平等竞争搭建舞台、树立规矩。在此意义上,今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法》构成外资立法的新起点,对于展现中国诚意、赢得世界信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应当进一步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实施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做好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在此基础上,应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施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制,确保各机关权责分明。回归政府为社会和市场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基本角色和功能定位,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通过法治管住“有形之手”、放活“无形之手”,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重在强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提出修法建议,进一步推动解决外商投资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要妥善审理涉及外商投资领域的各类案件,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