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观念系统的倡导转化为行为系统的落实,促进人们知、信、行有机统一。近年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表明,使主流价值与法律法规同频共振,不仅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们所认知并转化为情感认同,而且能有效避免宣传教育所倡导的价值理念与现实生活中通行的规则不一致的“两张皮”现象,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召力。事实上,宣传教育上的价值倡导与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实践历来不能分离,否则即便宣传教育句句在理,也难以让人们接受和信服。只有使人们所感知的价值理念与行为系统所践行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说”与“做”始终在同一价值频道上,人们才易于接受、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其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作为具有统领性的价值理念,是我们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秉持的价值理念,但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指导性的价值理念还远远不够,还要善于把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因为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其显著特征是规范要求明确、具体。法律法规以必须做或禁止做的规范形式,确定是非、善恶、对错的标准和界限,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标准化的范式。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全面发挥法治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持续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更好塑造人们的良好品行。
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不仅要用法律法规保护和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而且要用法律法规制裁与惩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惩罚是一种体验性教育,受罚后才会形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觉。从这个意义上说,依靠法律法规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惩罚,是极具说服力的教育,会有效强化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并非否定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而是要求坚持系统思维,使宣传教育与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协同发力、相辅相成,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合力和社会环境。(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首都师范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