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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三个问题

发稿时间:2019-03-27 14:24:27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孙培军 张翰林

  基层是联系群众的第一线,是一切工作实施的最前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法治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水平依然不高,法治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主要面临三个问题。

  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有待培育

  任何一种制度的成功运行,其背后都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予以支撑,而法治意识作为法治文化的心理基础,对塑造人们的政治行为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自1986年开始全国性普法,经过7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与历史文化传统的制约,广大的基层地区仍然是法治文化建设薄弱环节,基层法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基层干部群众自觉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必要条件。当前情况下,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法治知识薄弱是制约基层矛盾法治化解的首要困境。

  一方面,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到位,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有待加强,在部分地区,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情况依然存在。基层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淡薄,不仅不利于保障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而且也会降低法律在群众心中的地位,阻碍法治的进程。

  另一方面,基层群众法治意识有待培育,法治知识较为欠缺,依法维权意识依然不强,在面对利益争端时,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维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基层社会矛盾治理法制、机制尚不健全

  法治的首要要求是良法之治。通过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首要要求便是有法可依,同时还要求要做到与时俱进,对不合适当前情况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废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翻开了崭新的篇章,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继建立和完善,使基层治理逐步进入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从整体而言,我国的基层法制建设整体依然相对滞后,适用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存在着立法空白、立改废不及时,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等问题。

  例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初次处理基层社会矛盾的组织部门,因而导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晰,遇到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等方面的立法进度缓慢,个别地方的拆迁补偿条例存在与物权法的冲突等问题,都表明了当前我国法律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中存在的不足。

  除了法制还不够健全以外,基层社会矛盾法治化解还面临着体制机制的障碍。当前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主要特征是实行“属地原则”与“一票否决制”。这种压力型政绩考核体制确实能够在社会矛盾发生时迅速整合各方力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但其带来弊端也是明显的,有的基层政府更加重视静态的稳定而非建立动态的矛盾化解机制,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会削弱法律权威。此外,其他的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人民调解在我国矛盾化解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1年我国颁布了《人民调解法》用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节活动。但当前人民调解机制依然不够健全,面临着人民调解组织保障水平不高和发展水平不均,人民调解员专业素养不高、调解结果约束性不强等问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各种矛盾化解机制之间还没能够建立起科学、系统的衔接的机制。

  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组织结构不完善

  良好的社会治理结构是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构建基层社会矛盾法治化解的治理结构指明了基本方向。

  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枫桥经验”为我国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提供了参考和样板。“枫桥经验”作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案,其成功就在于构建了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结构。但从整体情况而言,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社会治理结构还相对落后,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一方面表现为基层政府依然受旧的“管理”思维的影响,有的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推行自己的决定,没有发挥好社会组织和群众等社会“治理”主体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还表现为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在面对问题时有时甚至会出现相互的冲突,致使矛盾化解效率低下,基层群众满意度不高。而且,基层社会矛盾化解还面临着基层治理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和司法服务人员较为匮乏且专业素养有待提高,政府对基层司法机构物质经费等保障措施不到位,以及基层执法与司法服务机构衔接不紧密等。此外,当前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充分,独立性和自治能力不足,基层群众参与热情与参与水平不高也制约了良好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形成。

  总之,推进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三大困境的解决也需要综合施策,循序渐进。必须指出的是,法治作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难治理的金钥匙,是我们必须要坚持和努力的方向。这要求我们必须深刻把握依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积极探索运用法治手段化解基层矛盾的新方式、新方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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