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相适应,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以及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上述三部法律被统称为“外资三法”)。三部法律的陆续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有法可依、依法开放的进程,确立了外商投资领域以逐案审批为代表的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由市场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重监管轻服务的思路已经无法满足中国各行业迅猛发展和外国投资者对创新管理模式的需求。面对存在的问题,“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被提上日程。
与“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在外资管理模式上发生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确立了全面开放新格局下外商投资的基本制度框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强化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对更好吸引、保护、管理外商投资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理念。这表明我国在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充分做好了应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逆全球化”等风险挑战的准备。《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必将为我国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坚定信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后续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及时跟进,使《外商投资法》在见诸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同时又在完善的过程中更好地规范指导实践,形成良性循环,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对政府管理外商投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经贸规则的约束对象是政府行为。《外商投资法》中,有大量条款是给政府施加义务。特别是《外商投资法》规定,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手段包括负面清单管理,行业许可管理,组织形式和税收、会计、外汇管理,反垄断审查,信息报告,外资安全审查等。其中,部分新型管理手段的实施给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并未规定制度的详细内容。综合过去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推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包括首次投资报告、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和年度投资报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将对信息报告内容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外商投资年度统计报告并对外发布。值得注意的是,该制度不同于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尽管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报送信息,但其主要关注点是外资资金来源、实际到位情况、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等本质上属于财务信息的内容,关注范围相对较窄。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则着眼于通过信息汇总和数据分析全面把握外商投资的总体情况和影响。这一规定对政府的信息和数据搜集、统计、分析、利用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但也能为政府的外商投资政策精准发力提供扎实的数据基础。《外商投资法》还规定,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须遵循必要性原则,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要求报送。要落实这条规则,就必然要求政府各部门之间进一步实现政府数据的公开和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加强法律解释,在个案实践中完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法》是根据我国当前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的,其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这并不是说《外商投资法》是可以一劳永逸的,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其中的内容也需要逐步的修订和完善。这一点在此前该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有所体现,对诸多问题认识上的分歧,还有待通过以后的实践进行检验。如,《外商投资法》未对VIE(协议控制)模式相关问题予以明确。2015年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法草稿曾将“外国投资”的认定标准从股东国籍变为了实际控制人国籍。这意味着VIE结构下,非中国籍个人、境外注册实体及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企业属于“外国投资”的范围,故而无法从事“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内的经营活动。而《外商投资法》未对VIE问题进行明确,同时进一步放宽了准入标准。这意味着,VIE架构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监管模式问题可能会出现灰色地带。尽管这个问题目前表现得还不突出,但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加速发展,相关问题可能会日益凸显,需要适时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补充规定。
做好配套衔接,健全外商投资制度体系。《外商投资法》对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制度和措施作出了规定,以其丰富的内容表明了我国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外商投资和营商环境的决心。但一些原则和制度的落地见效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依靠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来实现。如,《外商投资法》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应当将这部法律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全面看待。《外商投资法》共6章42条,条款数量不多,内容也比较原则,因此在与其他法律规定衔接时有可能会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是一项巨大变革,不仅关系到涉外投资各行各业的发展,更触及众多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调整。因此需要制定调整一批配套制度,才能将这部法律确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再如,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会涉及企业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可能会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当有充分估计,并制定周密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