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主导的中国市场经济机制转型的条件下,出现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暴露的是政府对小微企业地位认识的不足和政府已有的金融支持滞后于小微企业对政府金融支持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政府提高对小微企业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创新,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的融资政府支持需求,设计制定出多层次的政府金融支持制度与策略。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融资难阻碍严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小微企业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个原因是小微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具有缺损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第二个原因是政府金融支持滞后性;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市场金融支持滞后性等。
客观地说,中国的小微企业自身情况错综复杂,生产经营条件、企业发育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与水平、所处的成长阶段、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生产要素来源途径与可得性等方面各不相同,因而,小微企业获得资金的难易程度具有很大的差异,它们对政府金融支持的需求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政府主导的中国市场经济机制转型的条件下,出现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暴露的是政府对小微企业地位认识的不足和政府已有的金融支持滞后于小微企业对政府金融支持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政府提高对小微企业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创新,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的融资政府支持需求,设计制定出多层次的政府金融支持制度与策略,使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小微企业都能获得政府的金融支持,从而促使小微企业更全面的发展,使其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以下一些方面,是小微企业政府金融支持创新的重要举措:
第一,建立政府小微企业管理机构。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政府应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各个方面的支持。目前,中国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管理放在各有关部委,各自的管理权力都受到部门职责的限制,这样,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和管理的制度与政策,既出自多个部门,而各个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又有限,因此,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管理存在重复和过度,甚至有关部门的管理出现矛盾和冲突,而另一方面则又无单位管理过问,从而阻碍小微企业作用的全面发挥。借鉴国内有关管理经验,政府应设立小微企业管理机构,统一筹划和全面管理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问题。
政府小微企业管理机构,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小微企业地位与作用的视角出发,统筹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制度与政策,监督管理小微企业经营发展重大措施的落实。这样一来,小微企业的发展就会得到政府的全面支持。而从政府金融方面来说,有了专门的政府小微企业管理机构,它就会深入了解研究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其资金需求特点。制定出适合不同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金融支持制度与政策,并且监督管理政府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重大措施的落实。例如,作为国家小微企业最高管理机构,应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基金的管理者,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这些小微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的运作。通过制定适合不同小微企业实际需求的金融支持制度与政策,使各种类型、各种层次、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即所有的小微企业都能得到政府金融支持,从而促使小微企业得以全面发展,都能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法规体系。为了全面地促进小微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中国政府应借鉴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快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立法活动。不仅要制定小微企业的基本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制定与小微企业及其经营发展有关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形成系统全面的小微企业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法律法规体系,既要用法律法规体系去巩固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已经取得的成绩,又要用法律法规体系去解除小微企业经营发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为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只有建立健全了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小微企业得到政府的全面金融支持。所以,要解决融资难先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法律法规体系。而要很好地解决目前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的政府金融支持问题,政府则应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支持与政策。既要制定完善政府直接支持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金融制度与政策,也要制定完善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通过商业银行融资的支持制度与政策,还要制定完善引导社区中小银行、合作银行和民间资本规范运作、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制度与政策。从而,为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全面的、系统的政府金融支持制度与政策。
第三,增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为了使小微企业更多地得到政府金融支持,政府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方向以及提高国民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需要,鼓励引导小微企业改进技术、调整生产方向结构、进行经济转型,政府应增加支持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用于鼓励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能力的建设,如提高生产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建设;第二个方面是用于鼓励引导小微企业提高适应经济发展需求能力的建设,如提高适应经济发展战略及其方向、目标要求能力的建设,适应提高经济效率、效益需要能力的建设和提高适应经济转型政策创新要求能力的建设;第三个方面是用于为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获得资金而创造保障条件等。
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多形式运作,例如,可以采取设立小微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小微企业贷款的贴息形式,还可以采取资金补偿的形式等。具体来说,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兼并重组,产品管理和营销创新,产品智能化、自动化改造升级换代,高新技术投资改造,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自主品牌优势的培育,企业转型升级,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和节约资源并且环保的产品等方面,都可以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获得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解决部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鼓励引导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活动。
第四,建立小微企业政策银行。建立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专门为小微企业经营发展进行融资服务。由于中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融资难是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建立国家政策小微企业银行,应采取总部下辖分支行制度模式。先设立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总部,然后再根据全国各个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及其融资需求分别设立分行和支行机构,总部分支行是垂直隶属关系,最终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网络体系。这种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结构模式,最大的优势是适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的特点,同时统分结合,既有利于提高业务活动的时效性和效率,又有利于政策贯彻落实和业务的管理。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国家政策性小企业银行都采用这种结构模式。
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二是发行金融债券,三是借款(同业拆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四是吸引存款(吸收小微企业存款和其他方面的存款)。国家政策性小微企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一是贷款(对小微企业的普通短期贷款和针对国家政策而设立的特别贷款),二是担保(通过担保,使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三是投资(通过向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投资,促进其更快发展)等,通过这些业务活动,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金融支持。
第五,对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实施税收、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税收是国家收入的来源,利差是银行收入的来源,同时,税收和利率也是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杠杆。对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实施税收、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也是政府对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
这种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金融支持方式,从两个方面使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金融支持。一个方面是政府直接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直接制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对小微企业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等,小微企业在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收时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小微企业在向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贷款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和担保支持等。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对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实施税收、准备金和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小微企业从银行方面间接地获得政府金融支持。政府直接制定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在税收、准备金和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是:政府适当减免其营业税等税收,适当降低其准备金限额,对向小微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向小微企业贷款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比例适当提高等。通过对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银行实施系列优惠政策,确保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的经济利益,也使小微企业间接地得到政府的金融支持。
第六,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商业银行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必然会根据资本安全性和利润的原则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价和衡量,在成本、收益与风险三者平衡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选择。商业银行往往会选择那些收入、利润高并且稳定、有经济实力的大型企业作为自己服务的客户,而很少与一般小微企业发生联系,因而一般小微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支持。
为了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可以制定经济和政治措施,激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具体地说,一方面政府制定经济激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使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活动能获得经济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偿等。另一方面政府制定整治激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把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当做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使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行动能够获得政府的奖励从而能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政府的激励和引导下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使小微企业能直接获得市场金融支持,同时,也是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金融支持的一种方式。
第七,健全政府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建立健全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成功地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经验,我国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首先,应建立健全中央政府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其次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健全地方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向各级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注入资金,引导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向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使各级信用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资金更加充足、担保能力更强,使它们能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担保,积极促进放大小微企业的贷款,从而促进更多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解决。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使大量小微企业的贷款获得政府信用担保,是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金融支持的重要方式。
第八,建立和发展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由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由各级政府与其他机构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或者由政府向已有经营效益效果较好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注入资金共同经营该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然后由这些政府发挥独资或重要作用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资金,选择符合投资条件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注入风险投资基金的小微企业创业经营获得成功以后,小微企业风险投资基金退出,再去选择符合风险投资条件要求的其他小微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这样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应由中央政府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代理人出面组建,并作为日常业务活动最后审批许可管理者进行投资业务活动的最高管理。建立和发展以上形式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为符合条件要求的小微企业的创业经营提供风险投资,也是对小微企业政府金融支持的一种形式。
第九,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资金回收。政府制定采购计划和选择采购对象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明确规定向小微企业采购的份额。借鉴美国政府在各种采购合同中给小微企业以公平的比例经验,中国政府在采购中应明确规定采购产品、工程和服务目录中哪些产品、工程和服务可以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使小微企业在这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招标中有竞标的资格和权利;同时,还允许大企业在签订的中标合同中将合同拆分出若干小合同,有些小合同也可供小微企业去竞标。特别需要认真考虑的是,在竞标的那些小微企业中,应优先选择那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优良已经过确认陷入经营困境的小微企业。通过政府向这些小微企业采购,使其资金得以迅速回收,从而得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政府对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需要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对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小微企业的政府金融支持除了以上一些方式之外,还有其他许多方式,例如,政府规划和规范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制度与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向小微企业的投入行为等,也都是小微企业政府金融支持的创新活动。只有政府金融支持不断创新,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制约瓶颈就会有很大的突破,从而实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