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老年保障体系的发展应朝着覆盖全民、公平共享、管理科学、内容全面、水平适度、责任共担、多元参与、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人口快速老龄化,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确保老年人安享晚年、老有所养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
相关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2.55亿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至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升至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达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但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和社会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老年保障体系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王延中在“《社会保障绿皮书(2019)》发布会暨中国社会保障发展七十年学术研讨会”上表示。
加强老年保障体系建设,首先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老龄化是我们的发展目标?
“免除老年经济之忧”是基础目标。“经济保障需求是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应为其提供充足的基本经济支持,在年老之前和年老之后都应有相应的准备。”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龙玉其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基本生活保障层面,老年保障体系的发展还应综合考虑老年人的全方位需求,尤其是精神生活和社会参与。由此,实现“老年生活之乐”成了高层次目标和新时代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
“未来,老年保障体系应朝着覆盖全民、公平共享、管理科学、内容全面、水平适度、责任共担、多元参与、可持续方向发展。”龙玉其说。
此外,在老年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将经济保障作为老年保障的首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老年经济保障机制,让老年人获得适度、稳定的经济来源。
服务保障的目的在于,更有效地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专家建议,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孤寡老人、“五保户”、贫困老人给予一定的基本无偿服务。同时,对经济收入相对较高的老人,鼓励其通过市场购买方式获取服务。在此过程中,政府需加强市场监管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精神保障则包括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两类。”王延中说,要发挥政府在老年人精神保障中的作用,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支持和倡导重视老年人精神保障,构建敬老、爱老、孝老的社会环境。同时,还要充分运用政府之外的资源,调动家庭、亲属和社会等非正式主体的积极性,实现正式渠道与非正式渠道相互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资金投入和制度建设,加强老年保障体系建设也离不开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王延中认为,接下来,应积极、稳妥推进老年保障立法,推动政府职能向监督管理、提供基本养老保障转变,构建适度集中、权责一致的老年保障监督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老年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混合主体四大类,据此划分,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切入,探索建立“四支柱”老年保障体系。具体来看,“四支柱”分别为福利性养老保障支柱、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支柱、社会性养老保障支柱、商业性养老保障支柱。
“不同养老保障支柱在保障目标、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保障机制、资金筹集、责任分担机制、待遇给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龙玉其说。
“福利性养老保障”,既包括对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的经济支持,又包括对部分弱势老年群体提供免费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主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筹资,强调社会保险体系的自我平衡。
“社会性养老保障”主要基于公益慈善事业,以民间组织作为养老保障的主体。
“商业性养老保障”强调在老年保障过程中对于市场资源和市场机制的运用,即以市场化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高、更多样化的老年保障,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异化保障需求。(记者 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