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党的领导和组织“融合”“内嵌”到公司治理架构,是一项需要精心设计、统筹实施的系统工程。在整体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出台之前,部分国有企业采用了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规定的做法。但是,“前置”毕竟不是“融合”“内嵌”,我们应该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设计有效的机制,把党的领导有效地融合、内嵌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架构。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完善对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和监事会的管理规定,确保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的核心成员同时都是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通过对这些成员的委派、选举和管理实现党的领导、组织与公司治理架构的融合和内嵌。这些成员在党组织内部先取得一致意见,再把这些意见贯彻到公司的法定程序中,就能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贯彻到公司决策、经营和监督的整个过程。具体思路和措施建议如下。
在股东会层面,规范对国有股东代表的委派和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作为股东的国企都应该委派掌握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所投资公司产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干部担任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会议之前,单一国企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该按照所审议事项的性质向股东公司的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请示并取得授权;多个国企联合控股公司的各国有股东代表在分头请示之后还应该进行协调、取得对所要表决议题的一致意见。必要时,多个国企联合控股公司的各国有股东代表中的党员还可以成立临时党小组统一思想。这样,就能保证党的领导、组织与国有控股公司股东会的融合。
在董事会层面,规范对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长的委派和管理
对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等都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委派、指定。因此,应该由国资委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管理程序,保证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大多数董事会成员都是通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干部。
对国有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国有企业在公司股东会中拥有多数表决权,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与其他出资的国有企业协调,确保通过股东会提名和选举的程序、让通过党组织考察的干部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确保公司董事长由党组织委派的干部担任。
董事会中的党员干部同时又是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在董事会开会决策前,董事会中的党员干部应先就重大事项协商一致,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加强对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的管理
既然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和董事长都是党的干部,而《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聘,那么就可以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机制,保证核心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经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干部或党组织信任的同志。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他们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怎样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引入市场化选聘和退出机制,建立激励充分、约束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亟须积极探索、循序渐进。
结合纪检监察机制,强化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国有股东同样可以通过提名和表决的程序,保证监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是党组织选拔或信任的干部。在提名时,应适当考虑监事会与纪委的交叉任职,有效履行和保证在党的领导下的监督职能。
以上的思路和途径,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治机构的领导方式所成功验证。比如,《人大组织法》并没有规定重要议案要先经过人大党组的“前置审批”,《政协章程》也并没有规定重点提案要先由政协党组“预审”。党在人大、政协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通过提名、选举、表决等法定程序,通过与人大、政协立法、议事、建议的各个环节的融合和内嵌实现的。
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这就要求有效划分企业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用党对国有企业内嵌式、全过程的领导,逐步替代部分国企在公司章程中把党组织作为具体程序的“前置”环节的做法,既能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还能完全符合刚刚更新的《公司法》的规范性要求,更能有效回击对我国“国企扭曲竞争”的责难,展示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